在一項轉口貿易中,日本a公司與中國b公司簽訂了一項買賣合同,合同規定由日本a公司向中國b公司出售一批工具機。在訂立合同時,中國b公司明確告訴日方:這批工具機將轉口土耳其並在土耳其使用。合同簽訂後,在履行過程中,由於某種原因,這批工具機並沒有按原計劃轉口到土耳其,而是轉口到了義大利。當這批工具機運達到義大利之後,一位義大利開發商發現這批工具機的製造工藝侵犯了義大利生產商的兩項專利,這兩項專利均是在義大利批註註冊的,同時其中有一項專利還在中國批准註冊。當中國b公司找到日本a公司,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時,日本a公司以其在訂立合同時並不知道該批工具機將轉口義大利為由,拒絕承擔違約責任,雙方因此產生爭議。
請問: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賣方對於其所售的貨物是否應承擔權利擔保義務?如果違反此義務是否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本案中日本a公司不承擔違約責任。因為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賣方對所售貨物的智慧財產權擔保義務僅及於賣方營業地所在國和訂立合同時賣方已知的貨物預售或使用第三國。
在本案中,由於日本a公司在訂立合同時並不知道也不能預料該批工具機將最終在義大利使用,因此,按照公約的規定,對該批工具機因轉口到義大利而侵犯了義大利境內第三方的智慧財產權的後果,日本a公司是不承擔違約責任的。
【本文源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請問: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賣方對於其所售的貨物是否應承擔權利擔保義務?如果違反此義務是否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本案中日本a公司不承擔違約責任。因為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賣方對所售貨物的智慧財產權擔保義務僅及於賣方營業地所在國和訂立合同時賣方已知的貨物預售或使用第三國。
在本案中,由於日本a公司在訂立合同時並不知道也不能預料該批工具機將最終在義大利使用,因此,按照公約的規定,對該批工具機因轉口到義大利而侵犯了義大利境內第三方的智慧財產權的後果,日本a公司是不承擔違約責任的。
【本文源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