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發揮檢察機關在平安創建活動中的作用,積極探究化解民事矛盾糾紛的方法,努力為構建和諧社會服務。本文作者就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區檢察院近年來辦理的由「民事案件轉為刑事案件」的案例進行了調研。認真分析「民事案件轉為刑事案件」的特點、原因,並提出預防對策,齊抓共管,採取有效措施,防患於未然,有效地促進社會穩定。
一、「民事案件轉為刑事案件」的分類及簡要案情。
1.因債務糾紛引起的非法拘禁案。
2005年1月19日17時30分許,犯罪嫌疑人徐國語到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區東後營村西的趙振威家,前來討要拖欠施工工程款。不久徐某與趙某發生爭執,徐某立即用電話聯繫犯罪嫌疑人周艷軍,周某翻牆進入趙振威家把大門打開,犯罪嫌疑人周懷雲及周全樂、李彥忠、魏合新、任志平、張紅師、尹國良(均在逃)先後進入趙家院內。在趙振威家的晏波被周艷軍用磚頭砸傷頭部。趙某妻子張某用手機報警時,卻被周艷軍上前將手機毀壞(事後手機維修花費150元)。此後,犯罪嫌疑人周懷雲等人將被害人趙振威強行拉上周艷軍駕駛的汽車。周懷雲等四人將趙某圍在後排中間。晏波被徐某用桑塔納2000汽車送到保定市急救中心;隨後,趙振威被犯罪嫌疑人帶到徐水風味餐廳。當晚20時35分,徐水警方在該餐廳找到趙振威,保定市北市區分局於當日晚21時30分將趙振威接回保定。經法醫鑑定,晏波屬輕微傷,趙振威屬輕傷。徐某、周某、周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2.由家庭糾紛引發的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案件。
犯罪嫌疑人張永剛及其弟張志剛為遺產繼承問題產生的糾紛。2005年4月張永剛將其弟張志剛告上法庭,法院判哥哥張永剛勝訴。然而判決後弟弟張志剛一直拒不履行生效的判決書。2005年12月18日張永剛給張志剛打電話,表示希望「討論有關判決書事宜」。張志剛再度對其不予理睬。張永剛很是惱火,當天下午6點左右到張志剛的住處(保定市青年路華電宿舍10號樓2單元101室)先是翻牆進院將其弟家小屋玻璃全部砸碎,然後衝進室內的將電視機、冰箱、洗衣機、抽油煙機、衣櫃等家用電器、家具全部砸毀,事後張永剛逃之夭夭。
二、形成的原因及特點。
第一類案件:三個犯罪嫌疑人夥同他人在索要債務未果的情況下,對被害人的身體進行非法強制,使被害人失去人身自由,構成了非法拘禁罪。為何三人會走上犯罪道路呢?究其原因有以下幾種:首先犯罪嫌疑人對自己的行為認識模糊,他們認為欠債還錢乃是天經地義之事,只要不傷人命,為了討回債務可以無所不用其極。於是在這種認識下,採取扣押人質的方法,實施了逼對方拿錢贖人的犯罪行為。從而觸犯了國家法律,受到了法律懲罰;其次,他們法律觀念淡薄,平時不注意學法。就本案來說,三人完全可以使用正當的法律手段,通過民事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然而由於不懂法,使討要債務這種正常行為發展成了違法犯罪行為,最終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令人為之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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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案件轉為刑事案件」的分類及簡要案情。
1.因債務糾紛引起的非法拘禁案。
2005年1月19日17時30分許,犯罪嫌疑人徐國語到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區東後營村西的趙振威家,前來討要拖欠施工工程款。不久徐某與趙某發生爭執,徐某立即用電話聯繫犯罪嫌疑人周艷軍,周某翻牆進入趙振威家把大門打開,犯罪嫌疑人周懷雲及周全樂、李彥忠、魏合新、任志平、張紅師、尹國良(均在逃)先後進入趙家院內。在趙振威家的晏波被周艷軍用磚頭砸傷頭部。趙某妻子張某用手機報警時,卻被周艷軍上前將手機毀壞(事後手機維修花費150元)。此後,犯罪嫌疑人周懷雲等人將被害人趙振威強行拉上周艷軍駕駛的汽車。周懷雲等四人將趙某圍在後排中間。晏波被徐某用桑塔納2000汽車送到保定市急救中心;隨後,趙振威被犯罪嫌疑人帶到徐水風味餐廳。當晚20時35分,徐水警方在該餐廳找到趙振威,保定市北市區分局於當日晚21時30分將趙振威接回保定。經法醫鑑定,晏波屬輕微傷,趙振威屬輕傷。徐某、周某、周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2.由家庭糾紛引發的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案件。
犯罪嫌疑人張永剛及其弟張志剛為遺產繼承問題產生的糾紛。2005年4月張永剛將其弟張志剛告上法庭,法院判哥哥張永剛勝訴。然而判決後弟弟張志剛一直拒不履行生效的判決書。2005年12月18日張永剛給張志剛打電話,表示希望「討論有關判決書事宜」。張志剛再度對其不予理睬。張永剛很是惱火,當天下午6點左右到張志剛的住處(保定市青年路華電宿舍10號樓2單元101室)先是翻牆進院將其弟家小屋玻璃全部砸碎,然後衝進室內的將電視機、冰箱、洗衣機、抽油煙機、衣櫃等家用電器、家具全部砸毀,事後張永剛逃之夭夭。
二、形成的原因及特點。
第一類案件:三個犯罪嫌疑人夥同他人在索要債務未果的情況下,對被害人的身體進行非法強制,使被害人失去人身自由,構成了非法拘禁罪。為何三人會走上犯罪道路呢?究其原因有以下幾種:首先犯罪嫌疑人對自己的行為認識模糊,他們認為欠債還錢乃是天經地義之事,只要不傷人命,為了討回債務可以無所不用其極。於是在這種認識下,採取扣押人質的方法,實施了逼對方拿錢贖人的犯罪行為。從而觸犯了國家法律,受到了法律懲罰;其次,他們法律觀念淡薄,平時不注意學法。就本案來說,三人完全可以使用正當的法律手段,通過民事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然而由於不懂法,使討要債務這種正常行為發展成了違法犯罪行為,最終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令人為之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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