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了居住權制度。但在《民法典》沒有系統的人役權制度且缺乏用益權的情況下,居住權的相關內容都難以准用用益權的相關規定。在居住權制度中,居住權的設立方式、主體範圍、客體界定、法律效力、消滅事由等問題,都需要通過解釋論進行闡明。明確上述問題,能夠豐富與完善我國用益物權體系,並有助於使居住權的規範性效力轉化為居住權規範的實際效力。
一、居住權的設立方式。
(一) 通過合同設立。
(二)通過遺囑設立。
二、居住權的主體範圍。
(一) 居住權人是否包括法人、非法人組織。
(二) 自然人作為居住權人的範圍有無限制。
(三) 居住權人是否包括同住之人。
三、居住權的客體界定。
(一)「他人的住宅之界定」。
(二) 住宅的一部分可否設立居住權。
(三) 住宅的附屬設施是否屬於居住權的客體。
四、居住權的法律效力。
(一) 居住權人的權利。
(二) 居住權人的義務。
五、居住權的消滅事由。
(一) 居住權的期間屆滿。
(二) 居住權人死亡。
(三)住宅滅失。
(四) 居住權被撤銷。
(五) 其他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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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住權的設立方式。
(一) 通過合同設立。
(二)通過遺囑設立。
二、居住權的主體範圍。
(一) 居住權人是否包括法人、非法人組織。
(二) 自然人作為居住權人的範圍有無限制。
(三) 居住權人是否包括同住之人。
三、居住權的客體界定。
(一)「他人的住宅之界定」。
(二) 住宅的一部分可否設立居住權。
(三) 住宅的附屬設施是否屬於居住權的客體。
四、居住權的法律效力。
(一) 居住權人的權利。
(二) 居住權人的義務。
五、居住權的消滅事由。
(一) 居住權的期間屆滿。
(二) 居住權人死亡。
(三)住宅滅失。
(四) 居住權被撤銷。
(五) 其他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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