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對於介紹買賣毒品的行為如何定性,立法上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的做法也各不相同。
涉及到介紹買賣毒品行為定性的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有兩項:其一是1994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中規定「居間介紹買賣的,無論是否獲利,均以販賣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其二是2000年4月4日《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規定「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以營利為目的,為他人代為購買僅用於吸食的毒品,毒品數量超過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數量最低標準,構成犯罪的,托購者、代購者均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但是,實踐中介紹買賣毒品行為的複雜性遠遠超出了上述解釋和文件所能涵蓋的範圍。
為買主介紹賣家,在不明知買主是為了販賣而購買,且行為人不具有營利或從中謀取利益的目的,則不構成販賣毒品罪。
當然,可能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雖然不明知買主是為了販賣而購買,但是具有營利或牟取利益的目的而介紹或幫助購買的,則獨立構成販賣毒品罪。
還有一種是明知買主是為了販賣而購買,無論是否具有營利或牟利目的,均構成販賣毒品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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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到介紹買賣毒品行為定性的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有兩項:其一是1994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中規定「居間介紹買賣的,無論是否獲利,均以販賣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其二是2000年4月4日《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規定「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以營利為目的,為他人代為購買僅用於吸食的毒品,毒品數量超過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數量最低標準,構成犯罪的,托購者、代購者均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但是,實踐中介紹買賣毒品行為的複雜性遠遠超出了上述解釋和文件所能涵蓋的範圍。
為買主介紹賣家,在不明知買主是為了販賣而購買,且行為人不具有營利或從中謀取利益的目的,則不構成販賣毒品罪。
當然,可能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雖然不明知買主是為了販賣而購買,但是具有營利或牟取利益的目的而介紹或幫助購買的,則獨立構成販賣毒品罪。
還有一種是明知買主是為了販賣而購買,無論是否具有營利或牟利目的,均構成販賣毒品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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