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定繼承法律關係按照其含有的不同的涉外因素可作以下分類:按照財產所在地的不同可以分為境內遺產法定繼承和境外遺產法定繼承;按照被繼承人屬人法連接點的不同可以分為境內被繼承人和境外被繼承人;按照繼承人屬人法連接點的不同可以分為境內繼承人和境外繼承人。由於我國大陸地區對於涉外法定繼承的法律適用採取區別制,動產適用被繼承人的屬人法,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由於我國法律對法定繼承屬人法的連接點並不以繼承人的住所作為考量的標準,因此根據被繼承人屬人法和財產性質及財產所在地為要素進行排列組合,涉外法定繼承可以細分為以下八類:
1、繼承人繼承境內被繼承人位於境內的動產;
2、繼承人繼承境內被繼承人位於境外的動產;
3、繼承人繼承境外被繼承人位於境內的動產;
4、繼承人繼承境外被繼承人位於境外的動產;
5、繼承人繼承境內被繼承人位於境內的不動產;
6、繼承人繼承境內被繼承人位於境外的不動產;
7、繼承人繼承境外被繼承人位於境內的不動產;
8、繼承人繼承境外被繼承人位於境外的不動產。
1、繼承人繼承境內被繼承人位於境內的動產;
2、繼承人繼承境內被繼承人位於境外的動產;
3、繼承人繼承境外被繼承人位於境內的動產;
4、繼承人繼承境外被繼承人位於境外的動產;
5、繼承人繼承境內被繼承人位於境內的不動產;
6、繼承人繼承境內被繼承人位於境外的不動產;
7、繼承人繼承境外被繼承人位於境內的不動產;
8、繼承人繼承境外被繼承人位於境外的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