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父親去世子女爭奪公房遺產
王某與李某婚後共生育五個子女即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於2004年3月去世。李某原承租了東城區崇文門外大街兩套公有住房(102號和203號),1999年該兩套房屋經房改由李某5出資購買,但產權仍登記在李某名下。現王某和李某5起訴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要求兩套房屋203號歸王某所有,102號歸李某5所有,二原告按照法定繼承份額給被告兩套房屋的折價款;案件受理費及評估費由被告承擔。
四被告辯稱,老人生育子女情況和去世時間屬實。父親生前沒有留有遺囑,老人生前有兩套房屋,就是訴爭房屋。被告認為這兩套房給王某,在母親去世後怎麼分都行,但是母親在世的時候被告均不主張分割房屋,尊重老人的意見?
法院判決:取得產權同時支付折價款
法院經過審理,最終判決本市東城區崇文門外大街203號房屋變更為王某所有,王某於判決生效後七日內分別給付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房屋折價款每人22萬餘元;本市東城區崇文門外大街102號房屋變更為李某5所有;李某5於判決生效後七日內給付王某房屋折價款112萬餘元,李某5於判決生效後七日內分別給付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房屋折價款每人16萬餘元。
律師說法:出資認定為贈與不合理
本案中的特殊性在於涉案房屋屬於央產房。在央產房繼承案件中,央產房評估價格是扣除央產房上市交易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的,但是本案中李某名下的兩套房屋均是央產房,依照《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住房面積核定及未達標、超標處理辦法》的規定,李某的職工住房面積標準為70平米,而兩套房產面積之和為99平米,超標的面積是需要按照每平米4000元的標準計價購買的。但在央產房評估時並未將此因素考慮進去,是不合理的,無形中給最終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人造成了損失,該評估報告的公平性是受到質疑的。
法院認定李某5在李某購買房屋時的出資本院認定為李某5對父母的贈與,要求返還的請求不予支持,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二條之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該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子女及配偶為父母出資房改,出資款可以作為債權處理,而非贈與。現原告李某5主張返還,則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同時,也應當有義務償還債務,故李某5主張返還出資款是有法律依據的,法院認定為贈與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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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與李某婚後共生育五個子女即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於2004年3月去世。李某原承租了東城區崇文門外大街兩套公有住房(102號和203號),1999年該兩套房屋經房改由李某5出資購買,但產權仍登記在李某名下。現王某和李某5起訴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要求兩套房屋203號歸王某所有,102號歸李某5所有,二原告按照法定繼承份額給被告兩套房屋的折價款;案件受理費及評估費由被告承擔。
四被告辯稱,老人生育子女情況和去世時間屬實。父親生前沒有留有遺囑,老人生前有兩套房屋,就是訴爭房屋。被告認為這兩套房給王某,在母親去世後怎麼分都行,但是母親在世的時候被告均不主張分割房屋,尊重老人的意見?
法院判決:取得產權同時支付折價款
法院經過審理,最終判決本市東城區崇文門外大街203號房屋變更為王某所有,王某於判決生效後七日內分別給付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房屋折價款每人22萬餘元;本市東城區崇文門外大街102號房屋變更為李某5所有;李某5於判決生效後七日內給付王某房屋折價款112萬餘元,李某5於判決生效後七日內分別給付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房屋折價款每人16萬餘元。
律師說法:出資認定為贈與不合理
本案中的特殊性在於涉案房屋屬於央產房。在央產房繼承案件中,央產房評估價格是扣除央產房上市交易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的,但是本案中李某名下的兩套房屋均是央產房,依照《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住房面積核定及未達標、超標處理辦法》的規定,李某的職工住房面積標準為70平米,而兩套房產面積之和為99平米,超標的面積是需要按照每平米4000元的標準計價購買的。但在央產房評估時並未將此因素考慮進去,是不合理的,無形中給最終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人造成了損失,該評估報告的公平性是受到質疑的。
法院認定李某5在李某購買房屋時的出資本院認定為李某5對父母的贈與,要求返還的請求不予支持,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二條之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該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子女及配偶為父母出資房改,出資款可以作為債權處理,而非贈與。現原告李某5主張返還,則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同時,也應當有義務償還債務,故李某5主張返還出資款是有法律依據的,法院認定為贈與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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