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龔軍是某民航大酒店的職工,1999年7月29日下午三點半左右,她在經過1618客房時,收到一個傳呼,於是就到該房間回了一個電話,話費是0.22元。客人退房結帳時發現後拒付這0.22元話費,並對酒店表示不滿,聲稱要到消協投訴。酒店負責人立刻找到龔軍詢問,並口頭通知將其辭退。龔軍不服遂於同年9月25日到勞動仲裁討說法。
仲裁認為,龔軍在工作時未經允許到客人房間打私人電話,確屬違反酒店勞動紀律行為,應受到紀律處分;龔的違紀行為尚不構成酒店《員工手冊》中所解除勞動關係的違紀事實,酒店應依照懲處職工的法定程序辦事,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的行為應予糾正;酒店應補發龔軍停止工作期間的生活費,恢復與龔軍的勞動關係、安排工作。接到仲裁書後酒店不服向法院起訴。同時,龔軍也以同樣的事實向法院提起了勞動爭議訴訟。
法院認為,龔軍在工作中雖有違紀行為,可受紀律處分,但尚構不成解除勞動關係的事實。依照《勞動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7月3日,一審判決酒店恢復與龔軍的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續;同時酒店支付龔軍停職期間的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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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認為,龔軍在工作時未經允許到客人房間打私人電話,確屬違反酒店勞動紀律行為,應受到紀律處分;龔的違紀行為尚不構成酒店《員工手冊》中所解除勞動關係的違紀事實,酒店應依照懲處職工的法定程序辦事,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的行為應予糾正;酒店應補發龔軍停止工作期間的生活費,恢復與龔軍的勞動關係、安排工作。接到仲裁書後酒店不服向法院起訴。同時,龔軍也以同樣的事實向法院提起了勞動爭議訴訟。
法院認為,龔軍在工作中雖有違紀行為,可受紀律處分,但尚構不成解除勞動關係的事實。依照《勞動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7月3日,一審判決酒店恢復與龔軍的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續;同時酒店支付龔軍停職期間的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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