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往來中,分歧或糾紛是難免的,一般情況下,需要當事人談判解決,嚴重到一定程度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法律上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主要有兩大類,一種是法院訴訟,另一種為「替代性糾紛解決方案」(英語稱: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簡稱「adr」)。相信讀者應該非常熟悉法院訴訟,俗稱「打官司」,本文就不在累述。
替代性糾紛解決方案主要包括和解、第三方調解和仲裁,和解主要指雙方當事人通過談判就相關爭議或分歧達成一致意見;第三方調解主要是指中間人的居中斡旋糾紛雙方就相關爭議或分歧達成一致意見。相信讀者應該非常熟悉前兩種方式。在此,補充一點關於第三方調解的知識,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到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網站(http://www.hkiac.org/sc/)去了解下,這種糾紛解決方式,在國際貿易糾紛中也被越來越多的人接受並採用。
仲裁,起源於英國,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注意一點,不是所有的爭議都允許通過仲裁解決,例如: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行政爭議糾紛不能仲裁。
相對於法院審判活動,仲裁具有較多的獨特優勢,如:高度意思自治性、一裁終局、靈活性、裁決可執行性、專業性、經濟性、保密性、獨立性等等,本文主要談談如下四點重要的優勢:
高度的意思自治性
一句話概括:「在法律允許範圍內,你想怎麼干就怎麼干」,因為仲裁以雙方當事人的自願為前提,即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是否提交仲裁、同一協議中哪些糾紛提交仲裁、交與誰仲裁、仲裁庭如何組成、由誰組成、以及仲裁的審理方式、開庭形式、開庭地點、開庭語言、裁決書是否公開、裁決書主要記載的內容等都是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的。因此,仲裁是最能充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爭議解決方式?
一裁終局
也即「一裁定輸贏,永訣後患「,裁決作出後,即產生法律效力,即使當事人對裁決不服,也不能就同一案件向法院提出起訴。所以一裁終局,不僅排除了中國沿用多年的一裁二審的可能性,同時也排除了一裁一複議和二裁終局的可能性,避免了在法院訴訟程序中一方當事人故意利用程序權利採取拖延消耗戰術,減少了糾紛解決成本和提高了糾紛解決效率。注意一點,在符合一定條件下,根據當事人申請,法院有權撤銷國內仲裁裁決和不予執行國際仲裁裁決。
裁決可執行性
當事人爭的你死我活,其目的是為了通過執行實現利益最大化,如果裁決不能執行等於白忙活,但是目前各國之間,鮮有承認和執行異國法院做出的判決或裁定。
所以,從執行角度看,解決國際貿易糾紛,仲裁幾乎成為唯一可選的糾紛解決方式,否則,即使獲的法院的勝訴判決,也只能「望判決書興嘆」。1927年《關於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俗稱「紐約公約」)在國際上簽署生效,締約國承認在締約國國境內作出的仲裁裁決在其他締約國都應當承認有效,並且可以執行。1987年4月22日,中國正式加入該公約。依據該公約,任何一個締約國境內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其它締約國都必須承認有效並執行。
保密性
俗話說:「好事不出門,壞事傳千里」,尤其是當判決書公開後,敗訴方往往處於「跳進黃河洗不清」了的被動局面,有時勝訴方甚至會在報紙上刊登勝訴判決,讓敗訴方「惡名揚天下」,旨在達到嚴重影響敗訴方聲譽的目的。
幾年前,格力&美的專利侵權糾紛,格力勝訴後就是這麼乾的,搞的美的十分被動和難堪。如果糾紛雙方事前或糾紛出現後約定適用仲裁解決糾紛就避免了上述惡名揚天下的不利後果,因為出現法律糾紛是仲裁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有關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規則也同時規定了仲裁員及仲裁秘書人員的保密義務。因此當事人的商業秘密、貿易活動和裁決結果不會因仲裁活動而泄露。
基於上述優勢,仲裁應是國際貿易中首選的糾紛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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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性糾紛解決方案主要包括和解、第三方調解和仲裁,和解主要指雙方當事人通過談判就相關爭議或分歧達成一致意見;第三方調解主要是指中間人的居中斡旋糾紛雙方就相關爭議或分歧達成一致意見。相信讀者應該非常熟悉前兩種方式。在此,補充一點關於第三方調解的知識,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到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網站(http://www.hkiac.org/sc/)去了解下,這種糾紛解決方式,在國際貿易糾紛中也被越來越多的人接受並採用。
仲裁,起源於英國,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注意一點,不是所有的爭議都允許通過仲裁解決,例如: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行政爭議糾紛不能仲裁。
相對於法院審判活動,仲裁具有較多的獨特優勢,如:高度意思自治性、一裁終局、靈活性、裁決可執行性、專業性、經濟性、保密性、獨立性等等,本文主要談談如下四點重要的優勢:
高度的意思自治性
一句話概括:「在法律允許範圍內,你想怎麼干就怎麼干」,因為仲裁以雙方當事人的自願為前提,即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是否提交仲裁、同一協議中哪些糾紛提交仲裁、交與誰仲裁、仲裁庭如何組成、由誰組成、以及仲裁的審理方式、開庭形式、開庭地點、開庭語言、裁決書是否公開、裁決書主要記載的內容等都是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的。因此,仲裁是最能充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爭議解決方式?
一裁終局
也即「一裁定輸贏,永訣後患「,裁決作出後,即產生法律效力,即使當事人對裁決不服,也不能就同一案件向法院提出起訴。所以一裁終局,不僅排除了中國沿用多年的一裁二審的可能性,同時也排除了一裁一複議和二裁終局的可能性,避免了在法院訴訟程序中一方當事人故意利用程序權利採取拖延消耗戰術,減少了糾紛解決成本和提高了糾紛解決效率。注意一點,在符合一定條件下,根據當事人申請,法院有權撤銷國內仲裁裁決和不予執行國際仲裁裁決。
裁決可執行性
當事人爭的你死我活,其目的是為了通過執行實現利益最大化,如果裁決不能執行等於白忙活,但是目前各國之間,鮮有承認和執行異國法院做出的判決或裁定。
所以,從執行角度看,解決國際貿易糾紛,仲裁幾乎成為唯一可選的糾紛解決方式,否則,即使獲的法院的勝訴判決,也只能「望判決書興嘆」。1927年《關於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俗稱「紐約公約」)在國際上簽署生效,締約國承認在締約國國境內作出的仲裁裁決在其他締約國都應當承認有效,並且可以執行。1987年4月22日,中國正式加入該公約。依據該公約,任何一個締約國境內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其它締約國都必須承認有效並執行。
保密性
俗話說:「好事不出門,壞事傳千里」,尤其是當判決書公開後,敗訴方往往處於「跳進黃河洗不清」了的被動局面,有時勝訴方甚至會在報紙上刊登勝訴判決,讓敗訴方「惡名揚天下」,旨在達到嚴重影響敗訴方聲譽的目的。
幾年前,格力&美的專利侵權糾紛,格力勝訴後就是這麼乾的,搞的美的十分被動和難堪。如果糾紛雙方事前或糾紛出現後約定適用仲裁解決糾紛就避免了上述惡名揚天下的不利後果,因為出現法律糾紛是仲裁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有關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規則也同時規定了仲裁員及仲裁秘書人員的保密義務。因此當事人的商業秘密、貿易活動和裁決結果不會因仲裁活動而泄露。
基於上述優勢,仲裁應是國際貿易中首選的糾紛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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