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當今社會中以「夫妻店」的形式開公司的並不少。在夫妻出資共同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情形下,夫妻財產並未進行分割,這樣的公司是否具有法人人格?接下來,由筆者通過一個真實的案例為您進行解析。
案情簡介:夫妻出資共同設立有限責任公司
2005年11月7日,原告彭某和被告梁某作為甲方(二者系夫妻),與作為乙方的被告王某簽訂了轉讓某金公司股權的合同。某金公司於2005年1月27日成立,註冊資金800萬元,梁某和彭某分別出資640萬元和160萬元,各自持有80%和20%。合同中第13條約定各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同時第4.1條另約定「乙方支付轉讓費1500萬元之日起合同生效」。隨後該合同實際履行,並辦理了股權變更的工商登記。2007年,彭某以股權轉讓合同上其簽字系梁某擅自簽署為由,主張合同無效。被告王某則認為彭某、梁某夫婦二人沒有將夫妻共同共有財產進行分割,夫妻之間不構成真正意義上的《公司法》上的股東關係,主張某金公司法人人格應予否定。
判決結果:以共同共有財產出資設立的公司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彭某和梁某用未分割的夫妻共同共有財產出資成立某金公司,符合公司法的規定,某金公司具備獨立法人人格,被告王某的主張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採信。
律師說法:夫妻公司的法人人格
我國《公司法》對股東之間並沒有身份上的限制,夫妻雙方共同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並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公司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家庭成員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以各自擁有的財產作為註冊資本,並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登記時需要提交財產分割的書面證明或者協議。因此,夫妻可以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雖然法律規定登記時需提交財產分割的書面證明或協議,但是以未分割的夫妻共同共有財產出資設立公司並不必然構成對公司法人財產獨立性的損害,這只是設立公司的需要,滿足的是登記部門的要求。同時,當事人在工商登記中顯示的投資比例並不是對夫妻共同共有財產做出的改變和分割,也並不能當然的將工商登記中載明的投資比例簡單地等同於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所以彭某和梁某用未分割的夫妻共同共有財產出資成立某金公司,符合公司法的規定,某金公司具備獨立法人人格。
以上就是對於夫妻公司的法人人格的案例分析了,如果出現了相關糾紛,最好諮詢專業的股權律師幫助分析,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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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夫妻出資共同設立有限責任公司
2005年11月7日,原告彭某和被告梁某作為甲方(二者系夫妻),與作為乙方的被告王某簽訂了轉讓某金公司股權的合同。某金公司於2005年1月27日成立,註冊資金800萬元,梁某和彭某分別出資640萬元和160萬元,各自持有80%和20%。合同中第13條約定各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同時第4.1條另約定「乙方支付轉讓費1500萬元之日起合同生效」。隨後該合同實際履行,並辦理了股權變更的工商登記。2007年,彭某以股權轉讓合同上其簽字系梁某擅自簽署為由,主張合同無效。被告王某則認為彭某、梁某夫婦二人沒有將夫妻共同共有財產進行分割,夫妻之間不構成真正意義上的《公司法》上的股東關係,主張某金公司法人人格應予否定。
判決結果:以共同共有財產出資設立的公司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彭某和梁某用未分割的夫妻共同共有財產出資成立某金公司,符合公司法的規定,某金公司具備獨立法人人格,被告王某的主張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採信。
律師說法:夫妻公司的法人人格
我國《公司法》對股東之間並沒有身份上的限制,夫妻雙方共同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並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公司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家庭成員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以各自擁有的財產作為註冊資本,並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登記時需要提交財產分割的書面證明或者協議。因此,夫妻可以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雖然法律規定登記時需提交財產分割的書面證明或協議,但是以未分割的夫妻共同共有財產出資設立公司並不必然構成對公司法人財產獨立性的損害,這只是設立公司的需要,滿足的是登記部門的要求。同時,當事人在工商登記中顯示的投資比例並不是對夫妻共同共有財產做出的改變和分割,也並不能當然的將工商登記中載明的投資比例簡單地等同於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所以彭某和梁某用未分割的夫妻共同共有財產出資成立某金公司,符合公司法的規定,某金公司具備獨立法人人格。
以上就是對於夫妻公司的法人人格的案例分析了,如果出現了相關糾紛,最好諮詢專業的股權律師幫助分析,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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