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63歲的保潔員王阿姨在正常工作時間中回自己的住處上廁所的路上摔倒並受傷。因當時是在上班時間,所以王阿姨起訴要求被告僱主承擔因為摔傷的各項損失共計十四萬餘元。近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結此案,判決被告物業公司賠償原告王阿姨各項費用共計十二萬元。
原告王阿姨是一名保潔員,受僱於被告某物業公司,從事該物業公司管理的某小區7號樓保潔員工作。原告的上班時間為上午7點到11點,下午1點到5點。原告主張事發當天早晨,原告與其他保潔一起清掃小區的積雪,清掃完畢後,原告到其負責的7號樓打掃衛生,在9點40多分的時候,其在回自己的住處(同小區的2號樓)上廁所的路上摔倒受傷,並構成十級傷殘,當時是在工作時間,被告物業公司作為僱主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被告物業公司認為原告系在回其住處(同小區的2號樓)時摔倒,原告摔倒時並不是在從事僱傭活動,被告物業公司並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事發時,原告受僱於被告物業公司從事物業保潔員工作,雙方存在僱傭關係。本案的焦點問題系原告摔倒受傷時是否在從事僱傭活動,原告系在工作時間內,在其完成部分日常工作後,從7號樓向2號樓行走的過程中摔倒受傷,原告主張其到自己居住的2號樓上廁所,並未明顯超出合理範圍,其主張並無不妥。原告在工作時間內到合理區域範圍內的2號樓上廁所途中摔倒,可以認定原告是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受損害,被告物業公司應當承擔僱主責任。被告物業公司的主張,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採納。最終,法院判決被告物業公司賠償原告王阿姨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十二萬元。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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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阿姨是一名保潔員,受僱於被告某物業公司,從事該物業公司管理的某小區7號樓保潔員工作。原告的上班時間為上午7點到11點,下午1點到5點。原告主張事發當天早晨,原告與其他保潔一起清掃小區的積雪,清掃完畢後,原告到其負責的7號樓打掃衛生,在9點40多分的時候,其在回自己的住處(同小區的2號樓)上廁所的路上摔倒受傷,並構成十級傷殘,當時是在工作時間,被告物業公司作為僱主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被告物業公司認為原告系在回其住處(同小區的2號樓)時摔倒,原告摔倒時並不是在從事僱傭活動,被告物業公司並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事發時,原告受僱於被告物業公司從事物業保潔員工作,雙方存在僱傭關係。本案的焦點問題系原告摔倒受傷時是否在從事僱傭活動,原告系在工作時間內,在其完成部分日常工作後,從7號樓向2號樓行走的過程中摔倒受傷,原告主張其到自己居住的2號樓上廁所,並未明顯超出合理範圍,其主張並無不妥。原告在工作時間內到合理區域範圍內的2號樓上廁所途中摔倒,可以認定原告是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受損害,被告物業公司應當承擔僱主責任。被告物業公司的主張,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採納。最終,法院判決被告物業公司賠償原告王阿姨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十二萬元。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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