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獨資企業和有限公司的區別在哪。
1、投資主體不同:有限責任公司投資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主體只有一個人,就是自然人。責任由自己獨資承擔。
2、法律形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屬於法定民事主體,具有法人資格,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
3、設立條件不同:有限公司的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成本的30%,而個人獨資企業對出資未做出任何強制規定。
4、稅收繳納規定不同:有限責任公司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不需要繳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5、投資者承擔責任不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以其個人資產對公司承擔無限責任。
6、財務核算要求不同:有限公司應當在每年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由會計事務所審計。個人獨資企業則只需依法設置會計賬簿來進行會計核算,無需經會計事務所審計。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和「公司」字樣。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二、滿足哪些要件才能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只能是一個自然人,而且該自然人還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營業相符合,而且只准使用一個名稱,並不得在名稱中使用「有限」、「有限責任」、「公司」等字樣。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一定的資本是任何企業得以存在的物質基礎,獨資企業也不例外。但由於企業主(出資人)對獨資企業的債務無限責任,因此《個人獨資企業法》對出資的最低數額未作強制性規定。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經營場所是個人獨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所在地,獨資企業一般只有一個經營場所,記載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的營業地點。經營場所對於確定債務履行地、訴訟管墨守成規地、法律文書送達地等均有重要的法律意義。從事經營的必要條件是指根據企業的業務性質、規模等因素而需具備有設施、設備、人員等方面的條件。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即與企業的經營範圍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三、一人有限公司是否等同個人獨資企業。
一人有限公司不等同與個人獨資企業,區別表現在以下幾點:
(一)法律性質不同:一人有限公司是一個團體法人,法律賦予它人格,即人格化了的,因此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個人獨資企業為一個自然人所有人,不具備法人資格。
(二)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一人有限公司的投資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責任形式是投資人所承擔的風險只限於所投資的那一部分,不涉及投資人的其他個人財產,因為投資人的投資部分和其他個人財產是可以分離的。而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的投資與其個人財產是不分離的,承擔的是無限責任,責任形式上是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作為債務人,要以其全部個人財產對其所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三)登記的法律依據不同:一人有限公司依據登記的法律是《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而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是《個人獨資企業法》及《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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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資主體不同:有限責任公司投資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主體只有一個人,就是自然人。責任由自己獨資承擔。
2、法律形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屬於法定民事主體,具有法人資格,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
3、設立條件不同:有限公司的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成本的30%,而個人獨資企業對出資未做出任何強制規定。
4、稅收繳納規定不同:有限責任公司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不需要繳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5、投資者承擔責任不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以其個人資產對公司承擔無限責任。
6、財務核算要求不同:有限公司應當在每年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由會計事務所審計。個人獨資企業則只需依法設置會計賬簿來進行會計核算,無需經會計事務所審計。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和「公司」字樣。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二、滿足哪些要件才能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只能是一個自然人,而且該自然人還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營業相符合,而且只准使用一個名稱,並不得在名稱中使用「有限」、「有限責任」、「公司」等字樣。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一定的資本是任何企業得以存在的物質基礎,獨資企業也不例外。但由於企業主(出資人)對獨資企業的債務無限責任,因此《個人獨資企業法》對出資的最低數額未作強制性規定。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經營場所是個人獨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所在地,獨資企業一般只有一個經營場所,記載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的營業地點。經營場所對於確定債務履行地、訴訟管墨守成規地、法律文書送達地等均有重要的法律意義。從事經營的必要條件是指根據企業的業務性質、規模等因素而需具備有設施、設備、人員等方面的條件。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即與企業的經營範圍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三、一人有限公司是否等同個人獨資企業。
一人有限公司不等同與個人獨資企業,區別表現在以下幾點:
(一)法律性質不同:一人有限公司是一個團體法人,法律賦予它人格,即人格化了的,因此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個人獨資企業為一個自然人所有人,不具備法人資格。
(二)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一人有限公司的投資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責任形式是投資人所承擔的風險只限於所投資的那一部分,不涉及投資人的其他個人財產,因為投資人的投資部分和其他個人財產是可以分離的。而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的投資與其個人財產是不分離的,承擔的是無限責任,責任形式上是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作為債務人,要以其全部個人財產對其所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三)登記的法律依據不同:一人有限公司依據登記的法律是《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而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是《個人獨資企業法》及《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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