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因公司股東內部不和,因而在對外業務中公司存在新舊公章並用的情況,一旦發生債務糾紛,公司能否以債權人結算單上加蓋的公章為舊公章為由拒付貨款。
嘉禾某工貿公司成立於2011年6月,主要經營富猛渣生產及銷售;生鐵、焦炭、礦產品、冶金材料收購及銷售,公司主要股東為唐某、李某、胡某等人。2013年4月,該公司為了籌集資金周轉,與劉某口頭約定:由劉某墊資500噸(按實際購進價格計算)作周轉。如因特殊情況,公司不能正常生產或者停廠,工貿公司必須將劉某抵押的500噸猛礦款在一個月內結清給,否則按500噸貨款總額月息2%計算利息。同年6月中旬後,因工貿公司股東內部產生糾紛停產。同年8月1日,工貿公司法人代表變更,並由股東唐某另行啟用公章並保管,原公司使用的公章則由會計管理。由於工貿公司停產,劉某便於同年11月10日與工貿公司進行了結算。經結算,工貿公司欠劉某猛礦款220000元,至2013年10月31日的利息為16133元,共計236133元。
結算後,劉某多次向工貿公司討要貨款及利息,但均遭到該公司的拒絕,該公司給出的理由是,劉某所稱的欠款系該公司其他股東個人行為,結算單上加蓋的公章與該公司提供的於2013年8月1日以後加蓋的公章不同,該結算行為是該公司個別股東的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由於雙方協商不成,劉某遂把該公司告上法庭。
經法院審理查明,該工貿公司成立公司至今,經工商部門登記使用的公章有2枚,劉某提供的證據中加蓋的公章與該公司在工商管理機關存檔資料中加蓋的公章一致。
法院審理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被告工貿公司與原告劉某口頭約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了500噸的猛礦。被告停產後因未按約定給付原告貨款,構成違約,依約定,應由被告給付原告貨款並承擔相應的利息。在庭審過程中,對被告提出的,原告提供的證據中加蓋的公章與被告提供的證據中加蓋的公章不一致,即使有欠款也是被告公司個別股東的行為,應追加被告股東參與訴訟,並要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意見,與本案核實的事實不符,原告提供的證據中加蓋的公章系被告公司使用的公章,被告拖欠貨款,並在原告合同及結算單中加蓋了公章,其行為應由具備法人資格的被告承擔。至於被告內部合伙人之間的糾紛,與本案不屬同一法律關係,不應追加其他合伙人為被告。因此,對被告提出的上述辯論意見不予採納。對原告要求被告給付貨款並按月息2%承擔利息的請求,應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工貿公司支付劉某猛礦款及利息共計2361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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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禾某工貿公司成立於2011年6月,主要經營富猛渣生產及銷售;生鐵、焦炭、礦產品、冶金材料收購及銷售,公司主要股東為唐某、李某、胡某等人。2013年4月,該公司為了籌集資金周轉,與劉某口頭約定:由劉某墊資500噸(按實際購進價格計算)作周轉。如因特殊情況,公司不能正常生產或者停廠,工貿公司必須將劉某抵押的500噸猛礦款在一個月內結清給,否則按500噸貨款總額月息2%計算利息。同年6月中旬後,因工貿公司股東內部產生糾紛停產。同年8月1日,工貿公司法人代表變更,並由股東唐某另行啟用公章並保管,原公司使用的公章則由會計管理。由於工貿公司停產,劉某便於同年11月10日與工貿公司進行了結算。經結算,工貿公司欠劉某猛礦款220000元,至2013年10月31日的利息為16133元,共計236133元。
結算後,劉某多次向工貿公司討要貨款及利息,但均遭到該公司的拒絕,該公司給出的理由是,劉某所稱的欠款系該公司其他股東個人行為,結算單上加蓋的公章與該公司提供的於2013年8月1日以後加蓋的公章不同,該結算行為是該公司個別股東的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由於雙方協商不成,劉某遂把該公司告上法庭。
經法院審理查明,該工貿公司成立公司至今,經工商部門登記使用的公章有2枚,劉某提供的證據中加蓋的公章與該公司在工商管理機關存檔資料中加蓋的公章一致。
法院審理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被告工貿公司與原告劉某口頭約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了500噸的猛礦。被告停產後因未按約定給付原告貨款,構成違約,依約定,應由被告給付原告貨款並承擔相應的利息。在庭審過程中,對被告提出的,原告提供的證據中加蓋的公章與被告提供的證據中加蓋的公章不一致,即使有欠款也是被告公司個別股東的行為,應追加被告股東參與訴訟,並要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意見,與本案核實的事實不符,原告提供的證據中加蓋的公章系被告公司使用的公章,被告拖欠貨款,並在原告合同及結算單中加蓋了公章,其行為應由具備法人資格的被告承擔。至於被告內部合伙人之間的糾紛,與本案不屬同一法律關係,不應追加其他合伙人為被告。因此,對被告提出的上述辯論意見不予採納。對原告要求被告給付貨款並按月息2%承擔利息的請求,應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工貿公司支付劉某猛礦款及利息共計2361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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