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小兒入院治療無效後死亡,醫院賠償責任如何確定。
2013年1月10日3:30,李小某因「吐瀉7小時,無發熱」至被告醫院處急診,醫院診斷為腹瀉,並開具了藥物進行治療。次日,李小某再次到被告處就診,下午便進入重症留觀室,至12日凌晨0:43因搶救無效而死亡,共花費診療費1033.30元。
後於2014年1月,經兩原告申請,法院委託區醫學會對本起醫療糾紛中被告的診療過程是否存在過錯,該過錯是否構成醫療損害,以及其人身損害等級和醫療過錯的責任進行鑑定,結果認定損害醫方的責任程度為輕微責任。兩原告不服,均申請再次鑑定。經法院委託,市醫學會於2015年1月14日出具《醫療損害鑑定意見書》,認定本例醫療損害醫方的責任程度為:次要責任。
法院判決:依據權威的鑑定意見以及《侵權責任法》,醫院承擔30%的賠償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第二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第二份鑑定意見,被告對於李小某病情的嚴重性估計不足、臨床上重視不夠、輔助檢查不完善,在李小某心肌酶指標明顯高於正常時未進行相應心電圖檢查,告病危情況下未能將其收入院,留觀補液中李小某出現嚴重高鈉血症但未得到有效診治,因此被告在診療過程中顯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考慮塗丙自身疾病是導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本院酌定被告對李小某的損害後果承擔30%的賠償責任。
律師說法:醫院賠償責任如何確定?
因醫療活動具有高度專業性,醫療科學屬於生命科學領域,具有相當複雜性並同時具有一定的風險性,故對於一起醫療糾紛是否存在醫療過錯,該過錯是否構成醫療損害,尚有賴於具有專業知識、經驗、技能的專家作出鑑定。發生醫療糾紛後,最有力的證據便是權威機構的鑑定書。據此,法院將以填平損失為原則,確定被告的賠償責任。醫療糾紛領域往往最重要的是作為重要證據的鑑定書,因此在本案中,賠償額度通常來說也以鑑定書意見為準,並非由原告主張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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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0日3:30,李小某因「吐瀉7小時,無發熱」至被告醫院處急診,醫院診斷為腹瀉,並開具了藥物進行治療。次日,李小某再次到被告處就診,下午便進入重症留觀室,至12日凌晨0:43因搶救無效而死亡,共花費診療費1033.30元。
後於2014年1月,經兩原告申請,法院委託區醫學會對本起醫療糾紛中被告的診療過程是否存在過錯,該過錯是否構成醫療損害,以及其人身損害等級和醫療過錯的責任進行鑑定,結果認定損害醫方的責任程度為輕微責任。兩原告不服,均申請再次鑑定。經法院委託,市醫學會於2015年1月14日出具《醫療損害鑑定意見書》,認定本例醫療損害醫方的責任程度為:次要責任。
法院判決:依據權威的鑑定意見以及《侵權責任法》,醫院承擔30%的賠償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第二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第二份鑑定意見,被告對於李小某病情的嚴重性估計不足、臨床上重視不夠、輔助檢查不完善,在李小某心肌酶指標明顯高於正常時未進行相應心電圖檢查,告病危情況下未能將其收入院,留觀補液中李小某出現嚴重高鈉血症但未得到有效診治,因此被告在診療過程中顯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考慮塗丙自身疾病是導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本院酌定被告對李小某的損害後果承擔30%的賠償責任。
律師說法:醫院賠償責任如何確定?
因醫療活動具有高度專業性,醫療科學屬於生命科學領域,具有相當複雜性並同時具有一定的風險性,故對於一起醫療糾紛是否存在醫療過錯,該過錯是否構成醫療損害,尚有賴於具有專業知識、經驗、技能的專家作出鑑定。發生醫療糾紛後,最有力的證據便是權威機構的鑑定書。據此,法院將以填平損失為原則,確定被告的賠償責任。醫療糾紛領域往往最重要的是作為重要證據的鑑定書,因此在本案中,賠償額度通常來說也以鑑定書意見為準,並非由原告主張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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