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糾紛中醫患雙方證據
黑龍江省泰來縣某村農民何學林與陳淑艷系夫妻。2009年6月12日何學林妻子陳淑艷因腹部腫大消化不好到泰來縣人民醫院診治,入院後醫院診斷為肝硬化、門脈高壓、脾功能亢進。醫院要求對陳淑艷進行手術。2009年6月25日醫院給陳淑艷做了脾切除安裝腹部引流管手術。手術後陳淑艷腹腔越來越脹,出現胃瘺現象。陳淑艷手術第4天,導流管不暢,第5天醫院將引流管取出。醫院觀察11天,採取了一些措施。2009年7月8日醫院對陳淑艷進行了膿腫切開引流手術。術後陳淑艷無法正常進食,何學林等人要求轉院。醫院於2009年7月17日將陳淑艷送至哈醫大二院治療。哈醫大二院診斷為脾切除術後,腹腔感染、肝硬化、胃瘺。2009年7月24日陳淑艷從哈醫大二院又轉回泰來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009年11月4日陳淑艷乏力、頭暈、間斷嘔血,經搶救無效死亡。
(一)原告何學林等人於2009年11月10日申請對死者陳淑艷進行死亡原因的鑑定,經黑龍江省醫院司法鑑定中心進行司法鑑定,鑑定結論為:
1、陳淑艷因脾切除術胃瘺,腹腔感染及嚴重營養不良不斷加重肝硬化病情,導致消化道再次出血,繼發性失血性休克,多臟器衰竭死亡。
2、泰來縣人民醫院的醫療行為與陳淑艷死亡存在因果關係。
(二)被告對黑龍江省醫院司法鑑定中心司法鑑定不服,申請重新鑑定。經哈爾濱工業大學醫院司法鑑定中心進行再次鑑定,鑑定結論為:
1、陳淑艷多臟器衰竭而死亡。
2、死亡與泰來縣人民醫院醫療行為有部分因果關係,醫方負次要責任。陳淑艷死亡後原告訴訟至泰來法院,要求被告泰來縣人民醫院賠償各項損失合計561 984.39元,主要證據有陳淑艷在泰來縣人民醫院住院病案3份,黑龍江省醫院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書一份,醫療費收據、處方15張,車費收據10張,為陳淑艷處理後事各項花銷票據若干份。
被告泰來縣人民醫院認為,陳淑艷的死亡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不是醫院導致的。原告訴請是以醫院存在醫療過錯為前提,原告這種說法與事實不符,依法不能得到支持,原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原告提供的證據有,哈爾濱工業大學醫院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書一份,用以證明陳淑艷術後出現胃瘺是多種原因造成的。
二、醫療糾紛中責任的認定
(一)患者死亡與醫院診療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問題。
法院之所以認定患者的死亡和醫院診療行為有主要、直接的因果關係,主要是基於以下三個有力的證據。
證據1、陳淑艷在泰來縣人民醫院住院病案3份。證明陳淑艷是在被告處住院期間手術後導致胃瘺死亡的。
證據2、黑龍江省醫院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書一份,鑑定人段國志出庭說明:陳淑艷胃瘺是縣醫院造成的,是附損傷造成的,也稱醫源損傷,胃瘺導致陳淑艷死亡是不爭的事實。證明陳淑艷死亡與被告醫療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
證據3、雙方認可的並且經過庭審認定的事實。被告於2009年7月17日將陳淑艷送至哈醫大二院治療,哈醫大二院診斷為脾切除術後,腹腔感染、肝硬化、胃瘺。2009年7月24日陳淑艷從哈醫大二院又轉回泰來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結果因醫治無效而死亡。
醫院方面也提出了證據,那就是經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技術室雙方抽籤,確定由哈爾濱工業大學醫院司法鑑定中心進行再次鑑定的鑑定結論:一、陳淑艷多臟器衰竭而死亡;二、死亡與泰來縣人民醫院醫療行為有部分因果關係,醫方負次要責任。
首先來看證據1,醫院的病案是患者病情和診療情況的真實的、直接的、翔實的第一手資料,根據醫院病案記載,患者手術後出現了胃瘺狀況,而且醫院沒有採取有效的措施,導致出現了相關併發症,最終導致患者因多臟器衰竭而死亡。病案是醫院方面的真實記載,這也是原告提供的最直接證據,醫院沒有理由反駁。
其次來看證據2,雙方隨機抽籤所選擇的黑龍江省權威鑑定機構省醫院司法鑑定中心的鑑定結論從醫學專業角度證實了陳淑艷胃瘺是縣醫院造成的,是附損傷造成的,胃瘺導致陳淑艷死亡是不爭的事實。這就從專業角度證明陳淑艷死亡與被告醫療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
最後來看證據3,在患者方面的要求下被告把患者轉移到哈醫大二院診療,後來哈醫大二院給出的結論是「脾切除術後,腹腔感染、肝硬化、胃瘺」。哈醫大二院也是無利害關係的第三方,給出的結論和原告的主張一致,就在無意中又給原告的主張提供了一項強有力的證據,而且這份證據是經過庭審質證認可的,所以就使證據更加客觀,證實了醫院的醫療過失行為導致的併發症是陳淑艷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
(二)死者陳淑艷自身的責任承擔比例問題。
在本案中,患者陳淑艷死亡原因經鑑定是被告給其作脾切除術後時導致胃瘺,引發腹腔感染加重了肝硬化病情,最後導致多臟器衰竭死亡,對此被告應對造成陳淑艷死亡承擔主要責任;陳淑艷因自身患有多種疾病,特別是患有較重的肝硬化病症也是導致多臟器衰竭因素之一,因此原告應自己負擔一部分責任。從鑑定結論我們可以看出,雖然醫院的過錯是導致陳淑艷死亡的主要原因,但是陳淑艷自身的肝硬化疾病也是導致自身死亡的部分原因,所以法院根據她自身的身體狀況判決其承擔百分之三十的責任也是合理的,既考慮到了醫院方面的過錯,也考慮到了患者死亡有自身的原因,切實地維護了法律的公平和正義。
(三)關於醫院給原告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
本案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撫慰金40000元,因被告泰來縣人民醫院醫療行為是導致陳淑艷死亡的主要原因,確實給三原告精神上造成一定的傷害,故酌情由被告賠償三原告精神撫慰金共計15 000元。這個判決的法律依據是2001年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八條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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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泰來縣某村農民何學林與陳淑艷系夫妻。2009年6月12日何學林妻子陳淑艷因腹部腫大消化不好到泰來縣人民醫院診治,入院後醫院診斷為肝硬化、門脈高壓、脾功能亢進。醫院要求對陳淑艷進行手術。2009年6月25日醫院給陳淑艷做了脾切除安裝腹部引流管手術。手術後陳淑艷腹腔越來越脹,出現胃瘺現象。陳淑艷手術第4天,導流管不暢,第5天醫院將引流管取出。醫院觀察11天,採取了一些措施。2009年7月8日醫院對陳淑艷進行了膿腫切開引流手術。術後陳淑艷無法正常進食,何學林等人要求轉院。醫院於2009年7月17日將陳淑艷送至哈醫大二院治療。哈醫大二院診斷為脾切除術後,腹腔感染、肝硬化、胃瘺。2009年7月24日陳淑艷從哈醫大二院又轉回泰來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009年11月4日陳淑艷乏力、頭暈、間斷嘔血,經搶救無效死亡。
(一)原告何學林等人於2009年11月10日申請對死者陳淑艷進行死亡原因的鑑定,經黑龍江省醫院司法鑑定中心進行司法鑑定,鑑定結論為:
1、陳淑艷因脾切除術胃瘺,腹腔感染及嚴重營養不良不斷加重肝硬化病情,導致消化道再次出血,繼發性失血性休克,多臟器衰竭死亡。
2、泰來縣人民醫院的醫療行為與陳淑艷死亡存在因果關係。
(二)被告對黑龍江省醫院司法鑑定中心司法鑑定不服,申請重新鑑定。經哈爾濱工業大學醫院司法鑑定中心進行再次鑑定,鑑定結論為:
1、陳淑艷多臟器衰竭而死亡。
2、死亡與泰來縣人民醫院醫療行為有部分因果關係,醫方負次要責任。陳淑艷死亡後原告訴訟至泰來法院,要求被告泰來縣人民醫院賠償各項損失合計561 984.39元,主要證據有陳淑艷在泰來縣人民醫院住院病案3份,黑龍江省醫院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書一份,醫療費收據、處方15張,車費收據10張,為陳淑艷處理後事各項花銷票據若干份。
被告泰來縣人民醫院認為,陳淑艷的死亡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不是醫院導致的。原告訴請是以醫院存在醫療過錯為前提,原告這種說法與事實不符,依法不能得到支持,原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原告提供的證據有,哈爾濱工業大學醫院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書一份,用以證明陳淑艷術後出現胃瘺是多種原因造成的。
二、醫療糾紛中責任的認定
(一)患者死亡與醫院診療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問題。
法院之所以認定患者的死亡和醫院診療行為有主要、直接的因果關係,主要是基於以下三個有力的證據。
證據1、陳淑艷在泰來縣人民醫院住院病案3份。證明陳淑艷是在被告處住院期間手術後導致胃瘺死亡的。
證據2、黑龍江省醫院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書一份,鑑定人段國志出庭說明:陳淑艷胃瘺是縣醫院造成的,是附損傷造成的,也稱醫源損傷,胃瘺導致陳淑艷死亡是不爭的事實。證明陳淑艷死亡與被告醫療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
證據3、雙方認可的並且經過庭審認定的事實。被告於2009年7月17日將陳淑艷送至哈醫大二院治療,哈醫大二院診斷為脾切除術後,腹腔感染、肝硬化、胃瘺。2009年7月24日陳淑艷從哈醫大二院又轉回泰來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結果因醫治無效而死亡。
醫院方面也提出了證據,那就是經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技術室雙方抽籤,確定由哈爾濱工業大學醫院司法鑑定中心進行再次鑑定的鑑定結論:一、陳淑艷多臟器衰竭而死亡;二、死亡與泰來縣人民醫院醫療行為有部分因果關係,醫方負次要責任。
首先來看證據1,醫院的病案是患者病情和診療情況的真實的、直接的、翔實的第一手資料,根據醫院病案記載,患者手術後出現了胃瘺狀況,而且醫院沒有採取有效的措施,導致出現了相關併發症,最終導致患者因多臟器衰竭而死亡。病案是醫院方面的真實記載,這也是原告提供的最直接證據,醫院沒有理由反駁。
其次來看證據2,雙方隨機抽籤所選擇的黑龍江省權威鑑定機構省醫院司法鑑定中心的鑑定結論從醫學專業角度證實了陳淑艷胃瘺是縣醫院造成的,是附損傷造成的,胃瘺導致陳淑艷死亡是不爭的事實。這就從專業角度證明陳淑艷死亡與被告醫療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
最後來看證據3,在患者方面的要求下被告把患者轉移到哈醫大二院診療,後來哈醫大二院給出的結論是「脾切除術後,腹腔感染、肝硬化、胃瘺」。哈醫大二院也是無利害關係的第三方,給出的結論和原告的主張一致,就在無意中又給原告的主張提供了一項強有力的證據,而且這份證據是經過庭審質證認可的,所以就使證據更加客觀,證實了醫院的醫療過失行為導致的併發症是陳淑艷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
(二)死者陳淑艷自身的責任承擔比例問題。
在本案中,患者陳淑艷死亡原因經鑑定是被告給其作脾切除術後時導致胃瘺,引發腹腔感染加重了肝硬化病情,最後導致多臟器衰竭死亡,對此被告應對造成陳淑艷死亡承擔主要責任;陳淑艷因自身患有多種疾病,特別是患有較重的肝硬化病症也是導致多臟器衰竭因素之一,因此原告應自己負擔一部分責任。從鑑定結論我們可以看出,雖然醫院的過錯是導致陳淑艷死亡的主要原因,但是陳淑艷自身的肝硬化疾病也是導致自身死亡的部分原因,所以法院根據她自身的身體狀況判決其承擔百分之三十的責任也是合理的,既考慮到了醫院方面的過錯,也考慮到了患者死亡有自身的原因,切實地維護了法律的公平和正義。
(三)關於醫院給原告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
本案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撫慰金40000元,因被告泰來縣人民醫院醫療行為是導致陳淑艷死亡的主要原因,確實給三原告精神上造成一定的傷害,故酌情由被告賠償三原告精神撫慰金共計15 000元。這個判決的法律依據是2001年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八條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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