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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紀至20世紀初,對於骨巨細胞瘤治療的常規是截肢手術,雖然術後能夠最大限度地免除腫瘤復發的風險,但可怕的截肢手術不僅造成病人肢體的殘疾,同時會給病人造成巨大的心理負擔。隨著對病
人生活質量的日益重視,絕大多數醫生已不再把截肢作為外科治療的
選擇。
目前對於骨巨細胞瘤的外科治療的選擇是根據腫瘤的分期、部位、年齡以及病人病情發展的估計來進行的。對於Ⅰ級靜止、不活躍的和多數Ⅱ級活躍但尚不具侵襲性的病灶,手術治療選擇刮除術較為適宜。對於部分Ⅱ級和多數Ⅲ級具有侵襲性的病例,由於腫瘤已經廣泛破壞骨結構,並伴有病理性骨折發生,同時如果嚴重的病變發生於椎體等重要支撐結構的骨骼時,則應選擇瘤段截除及穩定性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