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紹興,40多歲的柴某因丈夫出軌,於是產生報復的念頭。她在網上尋尋覓覓,自稱離異白富美,有廠有房有車,楊某表示滿意,兩人開始交往並同居。
期間,因丈夫打架入獄,柴某捉襟見肘,便以妹夫生病等理由,找楊某索要了3萬元,楊某多次提出結婚,因被柴某回絕生疑,後發現柴某假裝白富美的端倪,所謂的周一到周五上班是假的,周末才能陪他。
楊某感覺被騙,向柴某索要被騙的3萬元被拒,立即報警,目前柴某已被抓獲。(案例來源:錢江晚報)。
1、一日夫妻百日恩。任何一方的出軌都是對另一方沉重的打擊,有的女人選擇果斷離婚,有的女人選擇為了孩子忍氣吞聲,而柴某選擇了出軌報復。
玩火者必自焚!柴某出軌報複本身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如果她只是簡單與他人談戀愛,不涉及欺騙和金錢,不會違反刑法坐牢。
《民法典》第1043條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夫妻的忠實義務,其根本表現就是不能出軌、忠貞不二,即不能與夫妻以外的任何人發生關係。但是,法律對出軌者的懲罰略顯不足。
為了維護和諧的家庭關係,俗話說得好:寧拆十座廟,不拆一樁婚。
對於出軌者,法律希望他們浪子回頭金不換,對於那些不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普通出軌行為,在夫妻離婚時給予財產上的處罰。
那麼,柴某的出軌為什麼就構成了犯罪了呢?還是詐騙罪。
2、柴某年芳幾何?40多歲,為了能夠吸引男子,她偽造了白富美的身世,進而利用該身份騙取了楊某的信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如果柴某並非白富美,楊某可能根本不會理她,這確實是一種欺騙。但是這種欺騙是社會生活所允許的,楊某雖然陷入了錯誤認識,但是這種錯誤並能導致其處分自己的財產。
問題的關鍵是,柴某繼續製造騙局,所謂的需要繳納房貸、妹夫生病,都是假的,以這些理由找楊某借錢。
日常生活中,編造理由借錢的很多,因為不編造理由似乎也很難借到錢,對於那些借到了錢,後來又還了錢的,其編造理由的目的是借錢,而並非不想還錢。
而在本案中,柴某拒不還錢,這就引申出了認定詐騙罪,必須的構成要件,非法占有的故意。
結論是,柴某以假身份接近楊某,兩人建立戀愛關係,同居後編造理由騙取錢財,而後拒不歸還,構成詐騙罪,數額3萬元,數額較大,可以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3、生活中,談戀愛中金錢糾紛很多,並非所有的糾紛都構成犯罪。
比如近期報道的一男子將戀愛期間的每一筆消費都記得一清二楚,等兩人分手時索要。談戀愛中的普通消費,屬於友誼行為,為了增進感情而消費,法律不支持返還,應認定為無償贈與。
最後,柴某也是一個受害者,老公不但出軌,還打架入獄,家庭真是一地雞毛,而為了3萬元就去詐騙,真是得不償失,因為結婚不易,離婚更難。
![為了報復而出軌的夫妻真實案例]()
期間,因丈夫打架入獄,柴某捉襟見肘,便以妹夫生病等理由,找楊某索要了3萬元,楊某多次提出結婚,因被柴某回絕生疑,後發現柴某假裝白富美的端倪,所謂的周一到周五上班是假的,周末才能陪他。
楊某感覺被騙,向柴某索要被騙的3萬元被拒,立即報警,目前柴某已被抓獲。(案例來源:錢江晚報)。
1、一日夫妻百日恩。任何一方的出軌都是對另一方沉重的打擊,有的女人選擇果斷離婚,有的女人選擇為了孩子忍氣吞聲,而柴某選擇了出軌報復。
玩火者必自焚!柴某出軌報複本身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如果她只是簡單與他人談戀愛,不涉及欺騙和金錢,不會違反刑法坐牢。
《民法典》第1043條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夫妻的忠實義務,其根本表現就是不能出軌、忠貞不二,即不能與夫妻以外的任何人發生關係。但是,法律對出軌者的懲罰略顯不足。
為了維護和諧的家庭關係,俗話說得好:寧拆十座廟,不拆一樁婚。
對於出軌者,法律希望他們浪子回頭金不換,對於那些不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普通出軌行為,在夫妻離婚時給予財產上的處罰。
那麼,柴某的出軌為什麼就構成了犯罪了呢?還是詐騙罪。
2、柴某年芳幾何?40多歲,為了能夠吸引男子,她偽造了白富美的身世,進而利用該身份騙取了楊某的信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如果柴某並非白富美,楊某可能根本不會理她,這確實是一種欺騙。但是這種欺騙是社會生活所允許的,楊某雖然陷入了錯誤認識,但是這種錯誤並能導致其處分自己的財產。
問題的關鍵是,柴某繼續製造騙局,所謂的需要繳納房貸、妹夫生病,都是假的,以這些理由找楊某借錢。
日常生活中,編造理由借錢的很多,因為不編造理由似乎也很難借到錢,對於那些借到了錢,後來又還了錢的,其編造理由的目的是借錢,而並非不想還錢。
而在本案中,柴某拒不還錢,這就引申出了認定詐騙罪,必須的構成要件,非法占有的故意。
結論是,柴某以假身份接近楊某,兩人建立戀愛關係,同居後編造理由騙取錢財,而後拒不歸還,構成詐騙罪,數額3萬元,數額較大,可以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3、生活中,談戀愛中金錢糾紛很多,並非所有的糾紛都構成犯罪。
比如近期報道的一男子將戀愛期間的每一筆消費都記得一清二楚,等兩人分手時索要。談戀愛中的普通消費,屬於友誼行為,為了增進感情而消費,法律不支持返還,應認定為無償贈與。
最後,柴某也是一個受害者,老公不但出軌,還打架入獄,家庭真是一地雞毛,而為了3萬元就去詐騙,真是得不償失,因為結婚不易,離婚更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