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贛州,一男子與一已婚婦女保持不正當關係,後女子決定回歸家庭,男子不同意。在前往女子的住宅時遇見其丈夫,丈夫見男子對其緊張追打,男子情急之下將丈夫捅死。事後,男子聲稱自己是正當防衛。
事情發生在2018年,女子林某在上班時候偶然認識了男子黃某,兩人認識後,林某不時向黃某訴苦稱自己跟丈夫的感情不好,經常吵架。黃某經常以安慰林某為由約其出來,之後,兩人開始交往,保持不正當的關係。
2019年的時候,林某與丈夫於某再次發生口角後,獨自一人到東莞,之後又到海南尋找黃某,並與黃某一起在海南度過新年,一直住到年初四才離開去了自己的母親家裡。
同時,於某也到了林某的母親家,林某主動向於某提出離婚。但在家長的勸說下,林某還是原諒了於某,並通過微信告知黃某,讓他以後不要再與自己聯繫。
過了10天,林某與於某啟程回贛州,途中黃某給林某打電話並吵了起來,於某把林某的電話拿走,叫她和黃某斷絕聯繫。
林某的手機被拿走後,通過好友給黃某發了條微信,表示已經跟於某和好了,請黃某別再來找自己,並將黃某拉入黑名單。
之後,黃某和其同事到贛州洽談業務,期間,黃某到林某家附近找林某。商議完畢,黃某一個人到了林某小區附近,試圖見到林某。
事發當天的晚上,黃某在超市買了一把水果刀,從西往東走到沙河站東大道,遇到正在開車的於某和林某,於某看到黃某後,掉頭將車停在了路邊,黃某則朝一家商場外的工地跑去,於某拿著甩棍追趕黃某。
@俊哥看法。
追到後,於某用甩棍毆打黃某,黃某拿著水果刀在於某的胸口捅了一刀。於某應聲倒地,黃某立即撥打了急救電話,120趕到後發現於某已經沒有了生命跡象。
經鑑定,於某為死因為心臟由一把單刃銳器所致,導致其心臟缺血而死亡。黃某傷情為輕微傷。
一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黃某持刀故意傷人,造成一人死亡,構成故意傷害罪。
根據《刑法》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鑒於黃某是投案,具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處理。本案中,黃某和於某都存在過失。黃某家屬在案發後已向家屬支付了五萬元,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決黃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黃某賠償林某等人造成的經濟損害38386元。
黃某對判決不服,提起了上訴。
二審庭審中,黃某認為一審量刑過重,其買刀是為了家庭生活切水果所用,於某用甩棍將其打到其不清醒狀態時後,自己才拿出刀進行反擊,但於某仍沖向其並一起摔倒後,才發現刀插在於某身上。
黃某的辯護人認為,黃某是自衛行為,其主觀惡性不高,一審判決沒有充分考慮以上情況,量刑過重,建議從輕改判。
二審法院經過調查發現,黃某在偵查階段和原審庭審階段都供述,黃某是為了避免與於某的衝突,提前買了一把小刀。於某用甩棍追趕、毆打黃某,黃某掏出一把水果刀在於某胸口捅了一刀,致其當場斃命。上述證詞與黃某買水果刀、被毆打的視頻截圖、部分證人證詞、法醫學鑑定結論等證據相符,並經過法庭質證,足以認定。
根據現有的確鑿證據,林某明確與其斷絕了聯繫,黃某則趁工作之機,到林某家附近找林某,為避免和林某的丈夫於某發生衝突,提前買了一把小刀,並在之後的衝突在於某胸部插了一刀。從這一點可以看出,黃某為繼續與林某保持不正當關係時,預先準備好了作案工具,在主觀上沒有防衛的理由,致使於某被刺死,其行為不構成防衛過當,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黃某犯罪動機惡劣,造成的社會危害很大,對案件的發生有一定的責任,應當予以懲罰。
綜上,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定性正確、量刑合理,維持原判。
事情發生在2018年,女子林某在上班時候偶然認識了男子黃某,兩人認識後,林某不時向黃某訴苦稱自己跟丈夫的感情不好,經常吵架。黃某經常以安慰林某為由約其出來,之後,兩人開始交往,保持不正當的關係。
2019年的時候,林某與丈夫於某再次發生口角後,獨自一人到東莞,之後又到海南尋找黃某,並與黃某一起在海南度過新年,一直住到年初四才離開去了自己的母親家裡。
同時,於某也到了林某的母親家,林某主動向於某提出離婚。但在家長的勸說下,林某還是原諒了於某,並通過微信告知黃某,讓他以後不要再與自己聯繫。
過了10天,林某與於某啟程回贛州,途中黃某給林某打電話並吵了起來,於某把林某的電話拿走,叫她和黃某斷絕聯繫。
林某的手機被拿走後,通過好友給黃某發了條微信,表示已經跟於某和好了,請黃某別再來找自己,並將黃某拉入黑名單。
之後,黃某和其同事到贛州洽談業務,期間,黃某到林某家附近找林某。商議完畢,黃某一個人到了林某小區附近,試圖見到林某。
事發當天的晚上,黃某在超市買了一把水果刀,從西往東走到沙河站東大道,遇到正在開車的於某和林某,於某看到黃某後,掉頭將車停在了路邊,黃某則朝一家商場外的工地跑去,於某拿著甩棍追趕黃某。
@俊哥看法。
追到後,於某用甩棍毆打黃某,黃某拿著水果刀在於某的胸口捅了一刀。於某應聲倒地,黃某立即撥打了急救電話,120趕到後發現於某已經沒有了生命跡象。
經鑑定,於某為死因為心臟由一把單刃銳器所致,導致其心臟缺血而死亡。黃某傷情為輕微傷。
一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黃某持刀故意傷人,造成一人死亡,構成故意傷害罪。
根據《刑法》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鑒於黃某是投案,具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處理。本案中,黃某和於某都存在過失。黃某家屬在案發後已向家屬支付了五萬元,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決黃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黃某賠償林某等人造成的經濟損害38386元。
黃某對判決不服,提起了上訴。
二審庭審中,黃某認為一審量刑過重,其買刀是為了家庭生活切水果所用,於某用甩棍將其打到其不清醒狀態時後,自己才拿出刀進行反擊,但於某仍沖向其並一起摔倒後,才發現刀插在於某身上。
黃某的辯護人認為,黃某是自衛行為,其主觀惡性不高,一審判決沒有充分考慮以上情況,量刑過重,建議從輕改判。
二審法院經過調查發現,黃某在偵查階段和原審庭審階段都供述,黃某是為了避免與於某的衝突,提前買了一把小刀。於某用甩棍追趕、毆打黃某,黃某掏出一把水果刀在於某胸口捅了一刀,致其當場斃命。上述證詞與黃某買水果刀、被毆打的視頻截圖、部分證人證詞、法醫學鑑定結論等證據相符,並經過法庭質證,足以認定。
根據現有的確鑿證據,林某明確與其斷絕了聯繫,黃某則趁工作之機,到林某家附近找林某,為避免和林某的丈夫於某發生衝突,提前買了一把小刀,並在之後的衝突在於某胸部插了一刀。從這一點可以看出,黃某為繼續與林某保持不正當關係時,預先準備好了作案工具,在主觀上沒有防衛的理由,致使於某被刺死,其行為不構成防衛過當,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黃某犯罪動機惡劣,造成的社會危害很大,對案件的發生有一定的責任,應當予以懲罰。
綜上,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定性正確、量刑合理,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