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長沙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規定,採取過渡安置產權調換方式補償被徵收人住宅的,對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被徵收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費;對已向被徵收人提供周轉用房的,在約定過渡期限內不支付臨時安置費。
採取貨幣補償或者現房產權調換方式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費。採取過渡安置產權調換的,其實際過渡期限自被徵收人騰空房屋交付之日起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日止。
市區臨時安置費按月計算,每月標準為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 4‰,每戶 (以不動產權屬證書為準,共有產不分開計算) 每月不得低於 800 元。望城區、長沙縣、瀏陽市、寧鄉市臨時安置費標準由區縣 (市) 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另行制定。
採取貨幣補償或者現房產權調換方式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費。採取過渡安置產權調換的,其實際過渡期限自被徵收人騰空房屋交付之日起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日止。
市區臨時安置費按月計算,每月標準為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 4‰,每戶 (以不動產權屬證書為準,共有產不分開計算) 每月不得低於 800 元。望城區、長沙縣、瀏陽市、寧鄉市臨時安置費標準由區縣 (市) 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