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網友爆料,稱某p2p平台找了汪涵跟劉國梁兩個人代言,自己也是看了代言人之後覺得這個平台比較靠譜才選擇該平台,但是誰能想到最後這個平台卻捐款跑路了。從網友的曝光中我們可以看出汪涵代言了某個投資理財產品的廣告,結果這個平台疑似跑路,害得37萬人被騙了230億,這可不是一個小數目,很多受騙的網友表示當時都是看了汪涵的廣告,相信汪涵才把錢放在涉事理財產品中。
如今這群受騙群眾也是沒有辦法才想讓汪涵出面給解決,也希望汪涵能出來發聲幫助大家,並在微博中艾特了王一博、天天向上節目組、楊樂樂、何炅等等這些知名的人物,網友還曬出很多受騙群眾拉橫幅喊話汪涵還血汗錢的照片。
理財產品變成詐騙產品,汪涵根本預料不到,事情變成這樣完全不是汪涵的鍋。這名網友爆料稱,是因為信任汪涵才買了,這話也遭到其他網友的反駁,誰家買理財產品是因為信任代言人而買的。截止目前,汪涵方稍未回應。
對此,有媒體採訪了北京策略律師事務所龐理鵬律師,龐律師表示首先,所謂汪涵代言的理財產品實際為某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運營的app,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俗稱p2p平台,因此,稱汪涵代言的是金融理財產品的說法並不準確。其次,一般情況下因廣告主非法經營導致的違法犯罪活動,代言人不承擔責任。若汪涵代言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若確實存在非法集資行為,相關投資人可以通過刑事控告或民事起訴的方式合法維權。
龐理鵬律師認為,明星代言合同是一種包含宣傳服務、肖像權與姓名權使用授權內容在內的綜合性商事合同,明星對於代言產品或者服務之外的廣告主的經營行為通常難以了解,一般情況下因廣告主非法經營導致的違法犯罪活動,代言人不承擔責任,但在特殊情況下,代言人也應當為其代言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或者刑事責任。例如,明知他人從事集資詐騙行為,仍為其提供廣告宣傳服務的,可能構成集資詐騙罪的共犯。
汪涵是否涉嫌民事侵權的依據《廣告法》,汪涵是否涉嫌犯罪得靠公安機關的偵查。《廣告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廣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在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中作推薦、證明的。
(二)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在保健食品廣告中作推薦、證明的。
(三)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的。
(四)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
這款金融產品在汪涵代言時還是合法的產品,很難說汪涵的代言違反了廣告法。至於是否涉嫌刑事責任,汪涵大可不必為了幾個代言費而涉險。
如今這群受騙群眾也是沒有辦法才想讓汪涵出面給解決,也希望汪涵能出來發聲幫助大家,並在微博中艾特了王一博、天天向上節目組、楊樂樂、何炅等等這些知名的人物,網友還曬出很多受騙群眾拉橫幅喊話汪涵還血汗錢的照片。
理財產品變成詐騙產品,汪涵根本預料不到,事情變成這樣完全不是汪涵的鍋。這名網友爆料稱,是因為信任汪涵才買了,這話也遭到其他網友的反駁,誰家買理財產品是因為信任代言人而買的。截止目前,汪涵方稍未回應。
對此,有媒體採訪了北京策略律師事務所龐理鵬律師,龐律師表示首先,所謂汪涵代言的理財產品實際為某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運營的app,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俗稱p2p平台,因此,稱汪涵代言的是金融理財產品的說法並不準確。其次,一般情況下因廣告主非法經營導致的違法犯罪活動,代言人不承擔責任。若汪涵代言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若確實存在非法集資行為,相關投資人可以通過刑事控告或民事起訴的方式合法維權。
龐理鵬律師認為,明星代言合同是一種包含宣傳服務、肖像權與姓名權使用授權內容在內的綜合性商事合同,明星對於代言產品或者服務之外的廣告主的經營行為通常難以了解,一般情況下因廣告主非法經營導致的違法犯罪活動,代言人不承擔責任,但在特殊情況下,代言人也應當為其代言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或者刑事責任。例如,明知他人從事集資詐騙行為,仍為其提供廣告宣傳服務的,可能構成集資詐騙罪的共犯。
汪涵是否涉嫌民事侵權的依據《廣告法》,汪涵是否涉嫌犯罪得靠公安機關的偵查。《廣告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廣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在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中作推薦、證明的。
(二)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在保健食品廣告中作推薦、證明的。
(三)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的。
(四)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
這款金融產品在汪涵代言時還是合法的產品,很難說汪涵的代言違反了廣告法。至於是否涉嫌刑事責任,汪涵大可不必為了幾個代言費而涉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