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村民住宅建設選址,應當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嚴格控制使用耕地和公益林地。村民建設住宅確需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耕地的,應當經依法批准,並由區縣(市)人民政府按照「占一補一、占優補優、占水田補水田」的原則做好「占補平衡」工作。
禁止在下列區域建設住宅
(一)永久基本農田區域。
(二)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三)河道湖泊管理範圍。
(四)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兩側建築控制區。
(五)法律、法規禁止建設村民住宅的其他區域。
來源:長沙市政府門戶網。
禁止在下列區域建設住宅
(一)永久基本農田區域。
(二)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三)河道湖泊管理範圍。
(四)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兩側建築控制區。
(五)法律、法規禁止建設村民住宅的其他區域。
來源:長沙市政府門戶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