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借對象。
(1)拆借對象是國外金融機構。中國銀行是原外匯指定銀行,現在我國外匯業務中仍占很大比重,該行總行對國外銀行的拆入拆出外匯資金量大而且頻繁,但也應在有信譽的協議行之間進行,其分支行無拆借權;其他商業銀行有各自的拆借對象規定。
(2)拆借對象是國內金融機構。不排除國內金融機構在解決外匯資金短缺而臨時向其他金融機構拆入外匯資金,但就拆出機構而言,應掌握拆入行的償還能力。
2.拆出外匯資金來源。留足必要的備付金後的外匯資金,不允許拆入轉拆出吃利差。
3.拆入外匯資金的用途只能用以彌補外匯票據清算和解決臨時性周轉外匯資金的需要,不允許用拆藉資金髮放固定資產貸款。
4.拆借利率。應控制在國外金融市場利率的基礎上加1/8—1/4個點。
5.拆借期限和拆借數額。拆借外匯資金根據不同管理體系的金融機構有各自的期限和數額比例規定,原則上期限應短,數額應適度。分行為清算票據在總行清算賬戶使用資金應在3個工作日內結清,周轉外匯資金期限不超過3個月,不能將貸款外匯資金和拆藉資金混合使用。
6.拆借合同。應有合法的協議和合同。
(1)拆借對象是國外金融機構。中國銀行是原外匯指定銀行,現在我國外匯業務中仍占很大比重,該行總行對國外銀行的拆入拆出外匯資金量大而且頻繁,但也應在有信譽的協議行之間進行,其分支行無拆借權;其他商業銀行有各自的拆借對象規定。
(2)拆借對象是國內金融機構。不排除國內金融機構在解決外匯資金短缺而臨時向其他金融機構拆入外匯資金,但就拆出機構而言,應掌握拆入行的償還能力。
2.拆出外匯資金來源。留足必要的備付金後的外匯資金,不允許拆入轉拆出吃利差。
3.拆入外匯資金的用途只能用以彌補外匯票據清算和解決臨時性周轉外匯資金的需要,不允許用拆藉資金髮放固定資產貸款。
4.拆借利率。應控制在國外金融市場利率的基礎上加1/8—1/4個點。
5.拆借期限和拆借數額。拆借外匯資金根據不同管理體系的金融機構有各自的期限和數額比例規定,原則上期限應短,數額應適度。分行為清算票據在總行清算賬戶使用資金應在3個工作日內結清,周轉外匯資金期限不超過3個月,不能將貸款外匯資金和拆藉資金混合使用。
6.拆借合同。應有合法的協議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