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國家舉辦的學校教育經費的穩定來源,國家建立起了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為輔的體制。
財政撥款是教育經費的主要來源。教育法對此有專門規定:
1.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應當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提高。全國各級財政支出總額中教育經費所占比例應當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提高。
2.各級人民政府的教育經費支出,按照事權和財權相統一的原則,在財政預算中單獨列項。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並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師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3.國務院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教育專項資金,重點扶持邊遠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4.稅務機關依法足額徵收教育費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管理,主要用於實施義務教育。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可以決定開徵用於教育的地方附加費,專款專用。農村鄉統籌中的教育費附加,由鄉人民政府組織收取,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代為管理或者由鄉人民政府管理,用於本鄉範圍內鄉、村兩級教育事業。
教育法除了規定國家財政對教育的撥款為主渠道外,還規定了要輔之以其他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包括:
1.國家採取優惠措施,鼓勵和扶持學校在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的前提下開展勤工儉學和社會服務,興辦校辦產業優惠,主要是對校辦產業勤工儉學、舉辦培訓班以及學校建設中稅收的減免。
2.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根據自願、量力的原則,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集資辦學,用於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繕、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
3.國家鼓勵境內、境外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資助學,包括向教育機構捐資興建校舍,購置教學、科研設備、圖書資料,設立教育基金、獎學金及其他以促進教育事業發展為目的的捐贈。為鼓勵境內、境外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資助學,國家還規定了相應的稅收優惠措施。同時,簡化接受捐贈的程序,為捐資助學提供方便。
4.國家鼓勵運用金融、信貸手段,支持教育事業的發展。
對於教育經費的管理和監督,相關法律也作了規定。各級教育部門和學校必須依法使用和管理教育經費,並不斷努力提高教育經費的使用效益。
財政撥款是教育經費的主要來源。教育法對此有專門規定:
1.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應當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提高。全國各級財政支出總額中教育經費所占比例應當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提高。
2.各級人民政府的教育經費支出,按照事權和財權相統一的原則,在財政預算中單獨列項。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並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師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3.國務院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教育專項資金,重點扶持邊遠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4.稅務機關依法足額徵收教育費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管理,主要用於實施義務教育。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可以決定開徵用於教育的地方附加費,專款專用。農村鄉統籌中的教育費附加,由鄉人民政府組織收取,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代為管理或者由鄉人民政府管理,用於本鄉範圍內鄉、村兩級教育事業。
教育法除了規定國家財政對教育的撥款為主渠道外,還規定了要輔之以其他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包括:
1.國家採取優惠措施,鼓勵和扶持學校在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的前提下開展勤工儉學和社會服務,興辦校辦產業優惠,主要是對校辦產業勤工儉學、舉辦培訓班以及學校建設中稅收的減免。
2.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根據自願、量力的原則,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集資辦學,用於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繕、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
3.國家鼓勵境內、境外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資助學,包括向教育機構捐資興建校舍,購置教學、科研設備、圖書資料,設立教育基金、獎學金及其他以促進教育事業發展為目的的捐贈。為鼓勵境內、境外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資助學,國家還規定了相應的稅收優惠措施。同時,簡化接受捐贈的程序,為捐資助學提供方便。
4.國家鼓勵運用金融、信貸手段,支持教育事業的發展。
對於教育經費的管理和監督,相關法律也作了規定。各級教育部門和學校必須依法使用和管理教育經費,並不斷努力提高教育經費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