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備案管理暫行實施細則》。
為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規範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投資、建設、運營活動,根據《湖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暫行辦法》(湘政辦發〔2016〕59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暫行實施細則。
第一條 省能源局負責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的備案管理工作,常年受理備案申請並及時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後納入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運營服務商目錄。每年第二季度、第四季度分兩批次通過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門戶網站集中向社會公示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運營服務商目錄,並對目錄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條 申請備案的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運營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湖南省註冊登記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營範圍含有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運營。
(二)擁有5名以上新能源汽車充電相關領域的專職技術人員,原則上專職技術人員與運營充電樁數量比不小於1:20。
(三)已建成一處及以上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或運營場地。
第三條 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申請備案時,應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一式兩份並加蓋企業公章:
(一)充電設施運營商備案登記表。
(二)備案申請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及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
(三)運營場地的合法證明或者租賃合同,其中自有土地需提供土地使用證複印件,租賃場地需提供租賃合同和土地使用證複印件。租賃合同中明文體現該土地用於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
(四)電動汽車充電相關領域的專職技術人員名單,同時提供各專職技術人員的相關材料,包括身份證複印件、學位證或學歷證明複印件、職稱證複印件、申請日期前一個月社保繳納證明(需由備案申請企業繳納)複印件。
(五)充電設施運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崗位及工作職責制度、充電設施作業流程及運營服務規範、設施設備管理制度(包括車輛管理、充電設施管理、配電設施管理、消防設施管理)、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培訓、現場安全管理、安全檢查及隱患處理、火災及觸電等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等。
(六)申請材料真實性承諾函。
第四條 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運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發展改革委取消其備案:
(一)將充電設施轉包或出售給其它企業或者個人經營的。
(二)充電設施的建設、運營不符合國家、行業及地方關於充電設施的建設、運營標準,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三)運營過程中出現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負責解釋。
為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規範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投資、建設、運營活動,根據《湖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暫行辦法》(湘政辦發〔2016〕59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暫行實施細則。
第一條 省能源局負責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的備案管理工作,常年受理備案申請並及時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後納入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運營服務商目錄。每年第二季度、第四季度分兩批次通過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門戶網站集中向社會公示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運營服務商目錄,並對目錄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條 申請備案的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運營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湖南省註冊登記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營範圍含有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運營。
(二)擁有5名以上新能源汽車充電相關領域的專職技術人員,原則上專職技術人員與運營充電樁數量比不小於1:20。
(三)已建成一處及以上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或運營場地。
第三條 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申請備案時,應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一式兩份並加蓋企業公章:
(一)充電設施運營商備案登記表。
(二)備案申請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及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
(三)運營場地的合法證明或者租賃合同,其中自有土地需提供土地使用證複印件,租賃場地需提供租賃合同和土地使用證複印件。租賃合同中明文體現該土地用於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
(四)電動汽車充電相關領域的專職技術人員名單,同時提供各專職技術人員的相關材料,包括身份證複印件、學位證或學歷證明複印件、職稱證複印件、申請日期前一個月社保繳納證明(需由備案申請企業繳納)複印件。
(五)充電設施運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崗位及工作職責制度、充電設施作業流程及運營服務規範、設施設備管理制度(包括車輛管理、充電設施管理、配電設施管理、消防設施管理)、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培訓、現場安全管理、安全檢查及隱患處理、火災及觸電等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等。
(六)申請材料真實性承諾函。
第四條 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運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發展改革委取消其備案:
(一)將充電設施轉包或出售給其它企業或者個人經營的。
(二)充電設施的建設、運營不符合國家、行業及地方關於充電設施的建設、運營標準,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三)運營過程中出現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