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業申請單位是指危化品企業中需要動火的屬地單位或部門,不應是承包商或其他實施動火作業的單位。
2.當本單位的動火作業可能影響到相鄰單位時,應在動火安全作業票設置會簽單位欄,並由受影響的相鄰單位會簽。若對相鄰單位無影響,則不需要填寫。
3.動火人是指負責具體實施動火作業的人員。涉及電焊、熱切割等特種作業時,應填寫動火人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號。不涉及特種作業時,則不填寫特種作業證號。
4.監護人是指由動火作業申請單位安排且經過危化品企業內部監護人安全培訓合格,取得安全培訓合格證(監護資格證)的人員。如要求動火實施單位增派監護人,該監護人應經危化品企業監護人培訓合格。辦理動火安全作業票時,應填寫其安全培訓合格證(監護資格證)證號。
5.填寫氣體分析結果時,應同時填寫氣體採樣部位。若在管道、設備、塔器等設備本體上動火,應填寫動火點10m範圍內環境氣體分析結果及動火設備、管道、塔器內可燃氣體分析結果。若在設備及管道外部環境動火,應填寫動火點10m範圍內可燃氣體分析結果。若使用電焊機作業時,電焊機與動火點的間距不應超過10m,並在氣體採樣部位註明。如果電焊機等非防爆電氣設備距離動火點超過10m,則應將電焊機等非防爆電氣設備視為另外一個動火點,需要對電焊機等非防爆電氣設備10m範圍內進行可燃氣體分析,並記錄動火點及電焊機等非防爆電氣設備周邊的可燃氣體分析結果。涉及在氧氣設備及富氧環境動火作業時,應填寫氧氣檢測分析結果。
6.代表性氣體是指動火作業部位或動火區域內可能存在的可燃氣體、有毒氣體的具體名稱,如丙烷、甲醇、氯氣、等。若動火點不涉及可燃、有毒氣體,代表性氣體填寫為不涉及可燃或有毒氣體。涉及在氧氣設備及富氧環境動火作業時,代表性氣體填寫氧氣。
7.應逐條確認安全措施,在是否涉及欄中填寫是或否。安全措施中帶括號的應填寫具體數量,不涉及的填寫0。需要補充的其他安全措施,由編制人填寫並簽名,並由確認人確認後簽名。
8.企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應明確安全措施的確認人,由基層單位的作業監護人、班組長及以上人員擔任,不能由同一個人對所有的安全措施進行確認簽名。
9.安全交底人是指動火申請單位的動火作業所在基層單位的現場負責人。
10.接受交底人是指參與實施動火作業的所有人員,包括動火人、作業負責人、監護人、輔助作業人員。
11.《危險化學品企業特殊作業安全規範》(gb30871-2022)樣票中的作業負責人是指負責實施動火作業單位的作業現場負責人,簽票時應填寫同意動火的意見並簽名,時間填寫到分鐘。
12.所在單位意見是指動火申請單位的意見,簽票時應填寫同意動火的意見並簽名,時間填寫到分鐘。
13.安全管理部門意見是指公司、分廠的安全管理部門的意見。由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填寫同意動火的意見並簽名,時間填寫到分鐘。
14.動火審批人意見是指具有審批動火安全作業票資格的相關人員的意見,在審批時應填寫同意動火意見並簽名,時間填寫到分鐘。特級動火安全作業票由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或臨時授權審批人(分管生產、技術、安全負責人、總工程師、安全總監,授權審批採用一次授權方式,並且授權人應指派專人進行動火作業現場的監督管理。一級動火安全作業票由企業分管生產、安全負責人或安全總監審批;企業設立分廠、運行部的,可以由分廠、運行部的負責人、分管生產、設備、技術的負責人審批;二級動火安全作業票由企業屬地負責人審批。
15.所有審批的時間均應在動火分析合格結果出來之後,不得在動火分析時間前進行審批。
16.由監護人和作業申請單位負責人驗收,完工驗收時間早於作業結束時間相同。
2.當本單位的動火作業可能影響到相鄰單位時,應在動火安全作業票設置會簽單位欄,並由受影響的相鄰單位會簽。若對相鄰單位無影響,則不需要填寫。
3.動火人是指負責具體實施動火作業的人員。涉及電焊、熱切割等特種作業時,應填寫動火人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號。不涉及特種作業時,則不填寫特種作業證號。
4.監護人是指由動火作業申請單位安排且經過危化品企業內部監護人安全培訓合格,取得安全培訓合格證(監護資格證)的人員。如要求動火實施單位增派監護人,該監護人應經危化品企業監護人培訓合格。辦理動火安全作業票時,應填寫其安全培訓合格證(監護資格證)證號。
5.填寫氣體分析結果時,應同時填寫氣體採樣部位。若在管道、設備、塔器等設備本體上動火,應填寫動火點10m範圍內環境氣體分析結果及動火設備、管道、塔器內可燃氣體分析結果。若在設備及管道外部環境動火,應填寫動火點10m範圍內可燃氣體分析結果。若使用電焊機作業時,電焊機與動火點的間距不應超過10m,並在氣體採樣部位註明。如果電焊機等非防爆電氣設備距離動火點超過10m,則應將電焊機等非防爆電氣設備視為另外一個動火點,需要對電焊機等非防爆電氣設備10m範圍內進行可燃氣體分析,並記錄動火點及電焊機等非防爆電氣設備周邊的可燃氣體分析結果。涉及在氧氣設備及富氧環境動火作業時,應填寫氧氣檢測分析結果。
6.代表性氣體是指動火作業部位或動火區域內可能存在的可燃氣體、有毒氣體的具體名稱,如丙烷、甲醇、氯氣、等。若動火點不涉及可燃、有毒氣體,代表性氣體填寫為不涉及可燃或有毒氣體。涉及在氧氣設備及富氧環境動火作業時,代表性氣體填寫氧氣。
7.應逐條確認安全措施,在是否涉及欄中填寫是或否。安全措施中帶括號的應填寫具體數量,不涉及的填寫0。需要補充的其他安全措施,由編制人填寫並簽名,並由確認人確認後簽名。
8.企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應明確安全措施的確認人,由基層單位的作業監護人、班組長及以上人員擔任,不能由同一個人對所有的安全措施進行確認簽名。
9.安全交底人是指動火申請單位的動火作業所在基層單位的現場負責人。
10.接受交底人是指參與實施動火作業的所有人員,包括動火人、作業負責人、監護人、輔助作業人員。
11.《危險化學品企業特殊作業安全規範》(gb30871-2022)樣票中的作業負責人是指負責實施動火作業單位的作業現場負責人,簽票時應填寫同意動火的意見並簽名,時間填寫到分鐘。
12.所在單位意見是指動火申請單位的意見,簽票時應填寫同意動火的意見並簽名,時間填寫到分鐘。
13.安全管理部門意見是指公司、分廠的安全管理部門的意見。由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填寫同意動火的意見並簽名,時間填寫到分鐘。
14.動火審批人意見是指具有審批動火安全作業票資格的相關人員的意見,在審批時應填寫同意動火意見並簽名,時間填寫到分鐘。特級動火安全作業票由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或臨時授權審批人(分管生產、技術、安全負責人、總工程師、安全總監,授權審批採用一次授權方式,並且授權人應指派專人進行動火作業現場的監督管理。一級動火安全作業票由企業分管生產、安全負責人或安全總監審批;企業設立分廠、運行部的,可以由分廠、運行部的負責人、分管生產、設備、技術的負責人審批;二級動火安全作業票由企業屬地負責人審批。
15.所有審批的時間均應在動火分析合格結果出來之後,不得在動火分析時間前進行審批。
16.由監護人和作業申請單位負責人驗收,完工驗收時間早於作業結束時間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