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跌破眼球,孕婦來相親!」湖南長沙,一女子懷孕8個月,挺著大孕肚,來到一家婚介所。提出的要求更是讓人匪夷所思,要求對方有房有車,最奇葩的要求是對方最好沒有生育能力。婚姻介紹所的人立即回絕,並感嘆:這世間竟有如此厚顏無恥之人。
王冬梅是一家婚介所的負責人,這天,有個奇特的顧客進了店,這個女顧客挺著一個大肚子,像是要快足月的樣子了。這名女子自稱自己姓蘇,叫蘇小紅,已經39歲了。
王冬梅平時對待顧客很是熱情,今天,她到顯得有些平淡地問道:「請問你到我們這裡,要幹啥?」聽完蘇小紅的介紹後,王冬梅直接沖她潑起了冷水。
蘇小紅單刀直入,說自己來這兒是要找對象的。王冬梅立馬就愣住了,立即回絕道:「你來這裡找對象,那不行吧,不現實啊,你想到婚介所來找一個冤大頭,完了把孩子生下來再說,這個是行不通的,現在社會沒有蠢人……」
蘇小紅聽到王冬梅的拒絕後,淚水就刷刷地流了下來,她解釋了自己來這兒相親的原因,原來,蘇小紅也是一個苦命的可憐女人。
據蘇小紅介紹,她在20歲的時候,家裡給她說了一門親事,婚後不到2年,第一任丈夫因為得了淋巴癌就去世了,和第一任丈夫也沒有小孩。後來她就選擇外出打工,很多年都是單身。
直到4年前,她在一次飯局上認識了現在的男朋友,兩人在一起處了四年了,後來就同居了,沒有領證,前不久她發現自己懷孕了。
剛懷孕的時候,男友非常的開心,可是沒想到後面男友就變了臉,要蘇小紅打掉腹中的孩子。可是蘇小紅快40了,她不想放棄這個來之不易的孩子,也可能這個孩子不要,以後想再懷孕就難了。
蘇小紅決意就是靠自己也要把孩子生下來,可是男朋友卻消失了,蘇小紅為了找到男朋友,一個人來到了男友的工作單位,可是當蘇小紅來到男友工作單位的時候,工作人員卻告知蘇小紅,其男友不是這裡的員工,但是她認識這個人,是保險公司賣保險的,並給了蘇女士一個地址。
可還沒找到這個地址時,男友卻打來了電話,男友語氣非常的嚴肅,他讓蘇小紅不要再去打擾他,並對蘇小紅破口大罵,直言當初讓打掉孩子她不聽,現在都是她自己自找的。
蘇小紅目前也沒有工作,娘家人都嫌她丟人,目前自己一個人養不起孩子,所以就想找個對象,幫助一起養,同時為了保證孩子以後的幸福,相親對象最好沒有生育能力。
王冬梅得知蘇小紅的情況後,都驚呆了,於是毫不留情地指責她太想當然了,這根本不是來找對象的,就是來找接盤俠的,這天底下哪裡還有男人會這麼傻?隨後就把蘇小紅送走了。
從法律視角,如何來看待這一事件呢?
1、 沒有生育能力的人可不可以結婚。
民法典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目前我國的立法把沒有生育能力,從禁止結婚的情形中刪除了,所以,如果一方沒有生育能力是可以結婚的,但是在婚前要如實告知對方。蘇小紅主動尋找沒有生育能力的男子,是可以結婚的。
2、 蘇小紅的男友對腹中的孩子有沒有撫養義務。
民法典第1071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蘇小紅男友雖然跑了,但是腹中的孩子是他和蘇小紅的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有同樣的權利,蘇小紅的男友對這個孩子必須承擔撫養義務。
3、 男友跑了,如何讓他支付撫養費。
民事訴訟法第106條: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二)追索勞動報酬的;(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蘇小紅在生下孩子後,可以用小孩的名義去起訴男友,請求法院對男友的財產強制執行,以保證孩子撫養費能夠及時的到位。
本案提醒我們,婚姻是人生大事,在愛情中要保持冷靜,不能向蘇小紅那樣沒有辨別力,被渣男所坑,同時又想找一個接盤俠。(本文皆用化名)。
對此您怎麼看
王冬梅是一家婚介所的負責人,這天,有個奇特的顧客進了店,這個女顧客挺著一個大肚子,像是要快足月的樣子了。這名女子自稱自己姓蘇,叫蘇小紅,已經39歲了。
王冬梅平時對待顧客很是熱情,今天,她到顯得有些平淡地問道:「請問你到我們這裡,要幹啥?」聽完蘇小紅的介紹後,王冬梅直接沖她潑起了冷水。
蘇小紅單刀直入,說自己來這兒是要找對象的。王冬梅立馬就愣住了,立即回絕道:「你來這裡找對象,那不行吧,不現實啊,你想到婚介所來找一個冤大頭,完了把孩子生下來再說,這個是行不通的,現在社會沒有蠢人……」
蘇小紅聽到王冬梅的拒絕後,淚水就刷刷地流了下來,她解釋了自己來這兒相親的原因,原來,蘇小紅也是一個苦命的可憐女人。
據蘇小紅介紹,她在20歲的時候,家裡給她說了一門親事,婚後不到2年,第一任丈夫因為得了淋巴癌就去世了,和第一任丈夫也沒有小孩。後來她就選擇外出打工,很多年都是單身。
直到4年前,她在一次飯局上認識了現在的男朋友,兩人在一起處了四年了,後來就同居了,沒有領證,前不久她發現自己懷孕了。
剛懷孕的時候,男友非常的開心,可是沒想到後面男友就變了臉,要蘇小紅打掉腹中的孩子。可是蘇小紅快40了,她不想放棄這個來之不易的孩子,也可能這個孩子不要,以後想再懷孕就難了。
蘇小紅決意就是靠自己也要把孩子生下來,可是男朋友卻消失了,蘇小紅為了找到男朋友,一個人來到了男友的工作單位,可是當蘇小紅來到男友工作單位的時候,工作人員卻告知蘇小紅,其男友不是這裡的員工,但是她認識這個人,是保險公司賣保險的,並給了蘇女士一個地址。
可還沒找到這個地址時,男友卻打來了電話,男友語氣非常的嚴肅,他讓蘇小紅不要再去打擾他,並對蘇小紅破口大罵,直言當初讓打掉孩子她不聽,現在都是她自己自找的。
蘇小紅目前也沒有工作,娘家人都嫌她丟人,目前自己一個人養不起孩子,所以就想找個對象,幫助一起養,同時為了保證孩子以後的幸福,相親對象最好沒有生育能力。
王冬梅得知蘇小紅的情況後,都驚呆了,於是毫不留情地指責她太想當然了,這根本不是來找對象的,就是來找接盤俠的,這天底下哪裡還有男人會這麼傻?隨後就把蘇小紅送走了。
從法律視角,如何來看待這一事件呢?
1、 沒有生育能力的人可不可以結婚。
民法典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目前我國的立法把沒有生育能力,從禁止結婚的情形中刪除了,所以,如果一方沒有生育能力是可以結婚的,但是在婚前要如實告知對方。蘇小紅主動尋找沒有生育能力的男子,是可以結婚的。
2、 蘇小紅的男友對腹中的孩子有沒有撫養義務。
民法典第1071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蘇小紅男友雖然跑了,但是腹中的孩子是他和蘇小紅的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有同樣的權利,蘇小紅的男友對這個孩子必須承擔撫養義務。
3、 男友跑了,如何讓他支付撫養費。
民事訴訟法第106條: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二)追索勞動報酬的;(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蘇小紅在生下孩子後,可以用小孩的名義去起訴男友,請求法院對男友的財產強制執行,以保證孩子撫養費能夠及時的到位。
本案提醒我們,婚姻是人生大事,在愛情中要保持冷靜,不能向蘇小紅那樣沒有辨別力,被渣男所坑,同時又想找一個接盤俠。(本文皆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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