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時間理論上最長可達16個月。
《監察法》最大的變動之一,就是「留置」措施的期限。
新法第四十八條對留置時間的延長和重新計算做出了新的規定:在一般情形下,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涉嫌職務犯罪、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經國家監察委員會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使得留置時間可延長至八個月。
《監察法》最大的變動之一,就是「留置」措施的期限。
新法第四十八條對留置時間的延長和重新計算做出了新的規定:在一般情形下,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涉嫌職務犯罪、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經國家監察委員會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使得留置時間可延長至八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