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公租房原申請條件之一是「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和連續繳納社會保險金達到規定年限」,這次明確為「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應達到二年以上,並且連續繳納社會保險金(含城鎮社會保險)應達到一年以上.」原申請條件之二是「已與本市就業單位簽訂一定年限的勞動或工作合同」,現明確為「各區(縣)制定具體准入條件時,申請人員與本市就業單位簽訂勞動或工作合同的年限可設定不同標準,對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申請人員可根據工作性質設定年限標準,對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可根據居住證類型設定年限標準.」。
@iis1000
頂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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