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著作權間接侵權
近年來,信息技術和網際網路的迅猛發展敲開了大數據時代的大門,而時代大背景的變化之於智慧財產權的著作權領域而言,一方面促進了信息高速流動、擴展了信息交互平台,在很大程度上激發並適應了人類日益增長的表達需求,這無疑為網絡著作權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現實環境;但另一方面,網際網路技術的高速發展亦帶來了諸多弊端,如網絡著作權侵權事件的日益增多、侵權種類的層出不窮、侵權手段的時變時新等等,網絡著作權間接侵權行為隨之進入大眾視野,成為現下該領域之熱點議題。無疑,日益嚴峻的網絡著作權間接侵權形勢對我國著作權法律保護提出了更高要求,而顯然原有的著作權保護制度難以適應現狀,體現出了較為嚴重的滯後性。當前我國社會發展呈現出諸多創新驅動發展之新樣態,加之物聯網與網際網路的高速發展,對該新環境下的著作權保護帶來了諸多挑戰,更對網際網路下的著作權的保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們需認識到大數據時代下著作權侵權制度的不完善勢必會對著作權人合法權益造成侵害,井噴式湧現的各類著作權侵權案件更會帶來更嚴重的社會問題,故應當在明確現階段我國網絡著作權間接侵權法律保護之重點的基礎上,通過對網絡著作權間接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分析,最終對網絡著作權間接侵權制度的完善提出見解與建議,具體體現在網絡著作權間接侵權責任的獨立化、網絡著作權間接侵權標準的具體化以及網絡著作權間接侵權救濟之體系化三個方面,以尋求順應大數據時代背景且符合我國國情的完善網絡著作權間接侵權制度之更完備方案。
一、案例引發的問題
近年來,我國網際網路著作權侵權案件層出不窮並呈逐年增多的趨勢,早在2015年北京海淀區法院公布的「涉及網際網路的十大智慧財產權經典案例中」,有關著作權侵權的案件就已高達三件,而至2017年竟高達六件,可見,我國在網際網路著作權保護上的情勢並不容樂觀。在此,以2012年轟動一時的韓寒訴百度文庫案作引,觀我國司法實務對網絡著作權間接侵權之認定,同時結合我國現狀,指出我國網絡著作權間接侵權有待研究的問題。
(一)網絡著作權間接侵權案例。
2012年的韓寒訴百度文庫案是關於法院如何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進行著作權侵權的經典案例,為網絡著作權間接侵權案件的典型代表。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12年9月對韓寒訴百度文庫案作出宣判,判令百度公司賠償韓寒經濟損失3.98萬元及合理開支4000元,駁回了其提出的「關閉百度文庫」、「賠禮道歉」的主張,法院認為該主張並無法律依據,故不予支持。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集中於:其一,百度文庫之身份認定,即其究竟屬於網絡服務提供商還是網絡內容提供商,這直接影響百度文庫的侵權行為屬於直接侵權還是間接侵權的認定;其二,百度文庫能否運用「避風港原則」來免除其責任,此便涉及到網際網路侵權行為的具體認定,關係到類似於百度文庫這類的僅提供網絡信息的服務平台在何種情況下會被認定為侵權行為並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
在此案對百度公司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的認定中,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我國《侵權責任法》第6條和第36條為據,在客觀層面主要集中於因果關係的認定上,即百度公司在面對網絡用戶未經韓寒許可,擅自將其作品上傳到百度文庫供公眾自由瀏覽、下載的著作權直接侵權行為時,百度公司的不積極作為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而在主觀層面則主要集中於認定百度公司的主觀是否存在過錯。於客觀認定層面,法院認為,雖然百度公司並未對韓寒的著作權專有權利實施直接侵權行為,但其為網絡用戶的直接侵權行為提供了便利條件,存在一定的作為義務,故其不制止的不作為行為與被侵權人的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於主觀認定層面,法院從百度公司是否「明知」或「應知」來判斷其是否存在主觀過錯,在此,法院主要從韓寒的社會知名度、「通知與移除規則」等方面來認定百度公司在主觀上存在「明知」之可能性,並以此認定百度於主觀上存在過錯。另外,百度公司對直接侵權行為雖非完全不作為,但其所提供的相關制止侵權的技術措施並不足以制止侵權行為,可以認為其未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故綜上,法院認為百度公司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構成著作權的間接侵權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網絡著作權間接侵權有待研究的問題。
從韓寒訴百度文庫案以及相關的類似案件中,可以發現各案的爭議焦點多集中於侵權主體身份的認定(為網絡服務提供者還是網絡內容提供者)、侵權行為的認定、責任主體的認定、是否存在適用「避風港原則」的免責事由等,而在侵權行為的認定中,法院多將目光集中於侵權主體主觀過錯的認定以及客觀層面「注意義務」的認定。但通過對各案的整合發現各法院在進行上述內容的認定時並沒有統一具體的認定標準,而採取的是個案分析的方法,由此便導致在實務中對網絡著作權間接侵權行為認定標準較為混亂的問題,亦揭示出我國司法實務中於網絡著作權間接侵權保護上的最大問題——侵權行為判定標準不明確,究其緣由,於文章之始已有所提及,具體表現為相關立法的不完善、多概括性規定等而帶來的網絡著作權間接侵權保護制度的不成體系,這是網絡著作權間接侵權研究中最根本、最核心的問題,將會在後文中具體闡述。
二、網絡著作權間接侵權的構成要件
在分析了網絡著作權間接侵權有待研究之核心問題後,可以發現明晰網絡著作權間接侵權之構成要件是明確網絡著作權間接侵權判定標準之必要前提,故有將其具體展開之必要,而何為網絡著作權「間接侵權」是探究所有問題的基礎與前提。我國學者在關於何為網絡著作權間接侵權的問題上看法不一,但多數學者是以將間接侵權與直接侵權相比的角度展開進行定義的。吳漢東教授認為著作權的間接侵權行為指的是某侵權行為之行為對象雖然並非著作權法之保護對象,但該行為卻直接或間接地對某直接侵權行為提供了幫助。可見,吳漢東教授對著作權間接侵權定義的重點在於某行為對直接侵權行為起到了幫助作用、提供了便利條件。劉銀良教授認為著作權間接侵權是指行為人雖不存在直接侵權行為,但為直接侵權者提供了便利條件的侵權行為,亦或是由於行為人疏忽其監管責任而促使直接侵權行為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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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著作權間接侵權 1[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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