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書釋法說理改革從人民法院一五改革綱要發布至今,尤其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要求「增強法律文書說理性」,將增強法律文書包括裁判文書說理上升到黨和國家戰略的高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再次明確要求「加強法律文書釋法說理」。2018年6月12日,經過多年的改革實踐探索和理論研究,在廣泛徵求各方意見建議的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關於加強和規範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終於做成了一件說了多年、盼了多年的事情。增強裁判文書釋法說理,不僅是當前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受到全黨全社會的高度關注,也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具有十分重大的現實意義。
一、對當事人而言,是感受公平正義、增強對司法裁判認同感的現實需要。
習近平總書記說,「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人民群眾有了糾紛,來法院打官司,成為案件的當事人,為的是一個「理」,就是討要「說法」,而如果裁判文書本身不釋法說理,怎麼能讓當事人心服口服?怎麼能讓當事人感受到公平正義?相反,通過裁判文書釋法說理,讓當事人明曉「輸」「贏」在什麼地方,無論官司輸贏都能心服口服,促進司法的實質化公開。而且,事先釋法說理,比判後答疑效果好得多。司法實踐中,一旦當事人對裁判產生疑惑或偏見,事後再進行解釋說明的效果就要大打折扣,而且浪費了有限的司法資源。這也是為什麼很多涉訴上訪人久訪不息、反覆做法律釋明工作也很難令其息訴罷訪的一個重要原因。所以,增強裁判文書釋法說理,就是努力讓當事人感受到公平正義、認同司法裁判的現實需要。正如《意見》所規定的,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目的是通過闡明裁判結論的形成過程和正當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
二、對法官而言,是展示司法榮譽、司法素養和司法責任的重要載體。
增強裁判文書釋法說理,對法官來說既是一項法律要求,也是一種激勵機制。裁判文書是法官職業生涯的見證,也是司法榮譽的物質載體。名載史冊的偉大法官之所以能流芳百世,很大程度上是憑藉其製作的卓越而不朽的裁判文書。而釋法說理作為裁判文書的靈魂,釋法說理水平的高低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裁判文書本身的質量。所以,通過釋法說理能夠更好地展現法官的司法素養和職業操守,也是贏得司法榮譽和社會尊重的重要手段和途徑。《意見》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將裁判文書的製作和釋法說理作為考核法官業務能力和審判質效的必備內容,確立為法官業績考核的重要指標,納入法官業績檔案。」同時,釋法說理也是在司法責任終身制下法官的一種自我保護方法。
三、對法院而言,是強化司法公開、樹立司法自信與提升司法公信的重要手段。
裁判文書釋法說理,是司法公開最為核心的部分。藉助現代發達的網絡技術,裁判文書公開已經邁出了具有歷史意義的一大步,中國裁判文書網的開通運行基本實現了讓大家「看得到」的初級目標,但這還只是停留在形式層面,而增強裁判文書釋法說理,才是從實質內容的角度,闡明法院裁判的理由,實現讓大家「讀得懂」的高級目標。沒有釋法說理或釋法說理不足的裁判文書,即使向社會公開,公眾監督的空間和力度也是有限的,因為即便法律專業人士,也很難完全「讀得懂」,又談何公眾監督?所以,裁判文書不但要從外部上網公開,而且還要通過內部增強釋法說理,內外兼修,全面提高司法裁判的透明度,敢於公開接受公眾的監督評判,並在這種監督評判互動中逐步樹立司法自信、提升司法公信。《意見》強調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公開、裁判文書釋法如實反映庭審過程,必將在既往形式化公開的基礎上促進司法的實質化公開邁上新台階。
四、對其他從事法律職業的人而言,是溝通司法理論與實務,促進職業互信的有效媒介。
增強裁判文書釋法說理,需要藉助對理論學說的運用,尤其是民商事案件,即使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法官也不能拒絕裁判,這就更加凸顯理論學說在裁判過程中的價值和意義。《瑞士民法典》第一條規定:「(1)凡依本法文字或釋義有相應規定的任何法律問題,一律適用本法。(2)無法從本法得出相應規定時,法官應依據習慣法裁判;如無習慣法時,依據自己如作為立法者應提出的規則裁判。(3)在前款的情況下,法官應參酌公認的學理和實務慣例。」該條明確規定公認的學理可以成為裁判案件的依據。然而,我國目前的法律現狀是,一方面司法裁判很少直接援引理論學說進行說理論證,因為在立法層面權威的理論學說沒有成為正式的法律淵源。例如,我國民法總則第十條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習慣可以成為法律淵源,但理論學說並不是正式的法律淵源,在客觀上限制了裁判文書引用理論學說釋法說理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客觀上說,理論研究直面司法實踐還不夠,形式化取向較為嚴重,也難以為司法實踐提供及時有效的理論指導。在這樣的情境下,《意見》明確規定法官可以運用法理及通行學術觀點論證裁判理由,積極回應理論研究與社會關切,更易於形成法律職業人共識,有利於建立法律職業人統一的認知體系,實現實務與理論的良性互動。另外,有的律師反映裁判文書對自己的意見回應不夠。所以,通過不斷增強裁判文書釋法說理,逐步建立並不斷強化對法律裁判的心理預期、內心確信與規則預見,法律人之間的職業互信才可能真正建立起來,相互之間的職業關係也才會健康良性發展。
五、對社會公眾而言,是揭開司法神秘面紗、拉近司法距離,提振司法信心的重要舉措。
司法活動相對於普通人而言,往往顯得比較陌生和神秘,很多人終其一生可能都不會跨進法院的大門。但是,通過不斷增強裁判文書釋法說理,公眾即使沒有去法院打官司的經歷,也可以看明白法官如何裁斷是非,為什麼要這麼裁斷,並對自己今後的相應行為有一個相對明確的法律確信和心理預期。通過不斷增強裁判文書釋法說理,讓司法逐漸走進公眾的視野,進入百姓日常生活,接受公眾的監督評判,同時,也經由此使司法裁判本身獲得更大的社會正當性,進而提振公眾對司法的信心。事實證明,一份既符合法律規定又釋法說理充分的裁判文書,其法律與社會效果都不可小覷,是一次最好的司法展示,是另一種意義上的「司法開放日」,也是更高層次的法治宣傳,而且實際效果可能要好得多?
當然,在目前的司法環境下,還存在很多影響釋法說理的客觀因素。為此,《意見》科學構建了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配套機制:包括指引機制,考核機制,評估、評價機制,評查、監督機制,為法官裁判文書釋法說理提供「願說理」「敢說理」「善說理」「說好理」的制度保障。此外,還需要做好整個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逐漸完善司法體制機制,降低法官釋法說理的心理壓力和現實風險,為法官裁判文書釋法說理創造寬鬆的司法大環境,充分發揮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積極作用。
另外,面對日益增長的收案數,法官辦案壓力很大,要求每個案件都做到詳盡釋法說理,既不現實,也沒必要,對於案情簡單、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律規定明確的案件,可以簡化釋法說理,甚至不用釋法說理,努力做到繁簡得當,該繁則繁,當簡則簡。《意見》第八條(列舉應當強化釋法說理的案件)、第九條(列舉可以簡化釋法說理的案件)的規定就很好地體現了繁簡得當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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