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3年9月,張某(男)購買了一套位於本市某小區價值為350萬元的房產,用自有資金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105萬元,占房屋總價的30%,並將房屋的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同年12月,張某與朱某(女)登記結婚。婚後未生育,也未對上述房屋產權作出變更。四年後,張某與朱某因故離婚,但雙方對上述房屋產權利益分割產生了爭議。經第三方機構評估,上述房屋市場售價約為750萬元。此時,夫妻已共同償還上述房屋貸款80萬元,尚有貸款餘額165萬元待還。
張某主張繼續享有所購房屋的全部產權,尚貸款餘額部分由自己繼續償還,並願意將婚後與朱某共同還款金額的一半,即40萬元,返還朱某。張某認為,購房時朱某並未出資,該房產應屬於其婚前財產,朱某不應享有房產增值部分的利益。
朱某對張某返還其婚後共同還款的40萬元無異議,但主張房產增值部分也應平分,即房產增值部分為400萬元,自己理應分得200萬元。
雙方就房產增值部分的利益分配各執一詞、爭執不下,遂向某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街道調委會」)提出調解申請。
【調解過程】。
人民調解員在聽取雙方當事人陳述,梳理糾紛經過和爭議焦點後,分析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解釋三規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一方名義按揭購買房產,婚後共同還貸的,共同還貸部分及相應增值部分為夫妻共有財產,並非產權登記人所獨有;因此,張某主張的獨享房產增值部分利益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朱某理應與張某共同享有房產增值部分的權利;然而,朱某提出的平分房產增值部分,對張某來說也並不公平;張某婚前支付了占房屋總價30%的首付款,房屋產權登記在其名下,而朱某並未支付過首付款,因此,該糾紛中,房產增值部分的分配應按照雙方共同還貸部分占房屋總價的比例測算,同時考慮到張某系導致離婚的過錯方,因此勸說張某適當做出退讓。人民調解員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和調解方案,對張某和朱某反覆勸解,促使雙方均做出退讓。人民調解員趁熱打鐵,適時提出調解建議,獲得了雙方認可,促使雙方就房屋產權利益分割達成一致意見。
【調解結果】。
在人民調解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簽訂了人民調解協議書,雙方約定:1.房屋產權歸張某所有,貸款餘額165萬元由張某繼續償還;2.張某返還朱某已共同還貸款項的50%(40萬元),同時支付朱某還款比例相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85萬元;3.張某因是導致離婚的過錯方,故補償朱某15萬元。
【案例點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0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39條第一款規定,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人民調解員在調處此類糾紛時,應根據相關條款規定對當事人進行解釋說明和勸說疏導,引導當事人理清權利和義務,並各自做出退讓,之後,在合乎法律和情理的前提下,適時提出當事人均能接受的調解建議,促使當事人就糾紛解決達成一致,最終有效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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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區張某與朱某婚姻家庭糾紛調解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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