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原告巴州某投資公司原系被告巴州某房產公司的股東,持有公司50%的股份。2013年11月4日巴州某房產公司召開股東會議,原告將公司50%的股份全部轉讓給本公司股東宋某某。同時對原告投入的資金進行了清算,轉為債權由巴州某房產公司返還給原告。原告巴州某投資公司與被告巴州某房產公司簽訂了《還款擔保協議書》。協議內容為:1.巴州某房產公司應支付給巴州某投資公司現金940萬元。2.還款時間在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畢。3.還款方式為:如到期未能按約定現金支付,由巴州某房產公司以將要開發的某號小區中的8號樓抵付,具體房屋面積按均價每平方米2700元結算。同時將樓房到房產局辦理備案登記,如果辦理該部分房產產權轉移所發生的所有稅費由債權人承擔。上述還款同時由宋某某以巴州某投資公司轉讓的50%股權作為擔保,提供一般擔保承擔相應擔保付款責任,但未辦理股權質押登記手續。
協議到期後,被告未能向原告支付現金940萬元。因房產價格下降,雙方未就抵賬房產辦理抵付手續。後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巴州某房產公司償還到期借款和利息、被告宋某某承擔上述債務的擔保責任、原告對抵押的某號小區的8號樓資產享有抵押優先受償權、原告對質押的巴州某某房產開發公司50%股權享有優先受償權。
【代理意見】。
原告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理由如下:第一,被告並未向原告借款940萬元,原告主張的借款法律關係不成立。第二,雙方簽訂的還款擔保協議、股權轉讓書及股東會議紀要明確約定原、被告之間系因股權轉讓清算原告投入資金後由被告退還投入資金940萬元(包括預期利潤),並非借款。第三,原告主張償還借款940萬元與雙方簽訂的還款擔保協議第3條約定的付款履行方式不符。被告已於2015年1月6日書面通知原告按協議書約定的方式履行上述協議,但原告違約至今不予履行協議。現原告要求被告按借款償還940萬元及利息不符合雙方的約定,應予駁回。第四,約定用房屋抵賬不等於是設定了抵押擔保,且未辦理房屋抵押登記備案手續,原告主張對抵賬房屋享有優先受償權的主張不成立。第五,在上述還款擔保協議書中,約定了以原告巴州某投資公司轉讓給宋某的50%股權作為擔保,屬於擔保法中規定的權利質押,但本案股權出質並未記載於股東名冊,依據擔保法第78條的規定,該質押條款沒有生效,故對被告巴州某某房產開發公司50%股權享有優先受償權的觀點不成立。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巴州某投資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裁判文書】。
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2013年11月4日,原告與被告某房產公司自願簽訂《還款擔保協議書》,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該協議為有效協議。
協議約定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被告某房產公司不能以現金支付,就由巴州某房產公司以將要開發的某x號小區的8號樓抵付。被告巴州某房產公司已對某x號小區8號樓進行了開發建設並辦理了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具備了房屋產權備案登記條件。原告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還款方式接受被告債務的履行,故原告直接要求被告巴州某房產公司支付940萬現金違反了合同約定,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28206元(按月息15‰計算6天計算)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對某x號小區的8號樓資產享有抵押優先受償權,因城市房地產為抵押物時當事人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實在抵押物登記部門辦理了登記,故抵押合同不生效,原告要求享有某x號小區的8號樓資產享有抵押優先受償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對巴州某某房產公司50%股權享有優先受償權,因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實被告宋某某以其在巴州某某房產公司50%股權作為擔保辦理了質押登記,故原告與被告宋某某之間的權利質押合同未生效,原告要求被告宋某某對債務承擔擔保責任並享有對質押的巴州某某房產公司50%股權享有優先受償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評析】。
本案系股權轉讓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且對債務的履行約定了具體的方式,雙方應按約定的方式履行。對於房地產抵押和股權質押,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均應辦理相應的登記備案手續,以登記備案作為生效條件。如未辦理抵押登記和出質登記,不享有相應的優先受償權利。
【結語和建議】。
生效的合同對雙方均有約束力。房地產抵押登記和股權出質登記是抵押生效的條件,未辦理相應抵押登記和出質登記的擔保設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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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代理巴州某投資公司與巴州某房產公司股權轉債權糾紛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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