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7月10日16時許,段某與蘇某因土地糾紛問題發生糾紛,舒某一方有三人,段某一方只有段某一人,由剛開始爭吵發展到後來動手。後段某的兒子段偉和段飛聞訊趕到現場時,舒某三人和段父正在互相撕打之中,當時,蘇某、舒某一方人數眾多,舒某手拿鋤頭,蘇某手持一把刀,而且段父滿臉是血,段偉也被人從背後打了一棍子。段偉搶過一根木棍與舒某打在一起,將舒某打倒(法醫鑑定為重傷),後見段飛與蘇某對打,段偉又用木棍打了蘇某幾下,這時,蘇某、舒某一方人越聚越多,段某父子被打跑。後段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犯罪嫌疑人段偉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不應負刑事責任。理由是:段偉趕到現場時,其父正在遭受蘇某、舒某等多人的不法侵害,舒某手持鋤頭是不法侵害人之一,且傷害段某的行為仍在實施,為了制止蘇某、舒某等人對段某正在實施的侵害,段偉才實施對舒某的傷害行為。故段某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不應負刑事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段偉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重傷),但屬於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理由是:當段偉聞訊趕到現場時,蘇某等人對段父的傷害行為(蘇用刀將段父前臂、下巴砍傷的行為,已構成輕微傷),而且舒某等人的傷害行為仍在實施。為了制止蘇某、舒某等人對段某正在實施的侵害,段偉才實施對舒某的傷害行為。但段某造成舒某重傷,其行為超過必要限度,構成防衛過當。
評析。
本案被告人段偉定性的關鍵是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根據刑法第28條之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但正當防衛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一)必須是對不法侵害,才能實行正當防衛。當段偉實施侵害舒某行為時,蘇某、舒某等人正在傷害段某,特別是舒某等人手持兇器,故此段偉實施正當防衛的條件符合法律規定。
(二)必須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實施正當防衛。段偉對舒某實施傷害行為時,舒某對段某的侵害行為是正在進行。從案情上看,段某之所以採取傷害舒某的行為,也正是因為當時看到蘇某、舒某等一方多人,手持鐵管、刀等兇器,群毆其父。故此段偉實施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符合法律規定。
(三)必須是為了保衛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也就是實施正當防衛的目的性是否合法。段某的利益具有保護性,對本案的定性有關鍵影響。舒某一方動手打人,而且舒某人手眾多,且手持鐵管、短刀,段父的適當反擊也是正當的,段偉實施傷害舒某等人的行為實際上是為了保護其父親不再受到非法侵害。其目的符合刑法規定。
(四)必須是對不法侵害人實行正當防衛,正當防衛的目的在於排除、制止不法侵害行為,而不能反擊任何沒有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第三者。舒某是對段某實施不法侵害人之一,段某對舒某實施反擊不存在防衛對象錯誤的問題。
(五)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在本案中,被告人段某採取傷害舒某的行為時,當時,蘇某、舒某一方人多勢重,舒某手持一頭帶尖鐵管,蘇某手持短刀,而段父一方一人,當時已經受傷,而蘇某、舒某一方等多人仍在打段某。從當時的客觀情勢來看,被告人段偉搶過木棍,打擊舒某的行為是合理的,因為當時舒某手持一頭帶尖鐵管,對段某的人身威脅性是非常大的,而且舒某也正在傷害段某。所以,段偉的行為並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綜上,段偉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
(作者單位:雲南省魯甸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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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正在行兇的人進行反擊構成正當防衛[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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