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撫養費計算標準。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考慮以下三個方面:
(1)子女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離婚後,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據收入狀況分為: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
這裡的「月總收入」指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獎金等。可申請法院調查令來調查。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參照1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如子女長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殘疾的,可適當增加。
4、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二、離婚撫養費標準的確定方法。
一是子女成長的實際需要;二是父母雙方的實際承擔能力;三是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即使是父母雙方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法院也應查實雙方是否符合上述依據,否則,影響子女健康的應不予准許。確定子女撫養費有以下3種具體的計算方法:第一,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承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第二,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第三,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三、離婚賠償的原則。
1、適當補償原則。由於精神損害是一種無形損害,不能完全客觀地以金錢計量和賠償。因此,其賠償數額的確定只能是補償性的,而不是等價性的,只能是適當補償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損害。
2、公平原則。公平原則是處理民事案件普遍適用的原則。在離婚案件中,訴訟主體本身社會地位的不平等決定了適用這一原則的必要性。在離婚案件中適用公平原則時,如果無過錯方為女方,應考慮婦女本身所處的不利狀況,確定給其相對較高的賠償數額,以彌補其所受到的精神損失,使其在精神上得到一定的撫慰;如果過錯方的侵權行為情節極其惡劣,已產生了不良社會影響,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後果,賠償數額則應相應提高,使過錯方在經濟上不能占到便宜,以示公平。
3、法官自由裁量原則。此原則賦予法官在處理此類案件時,依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來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具體數額。法官應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婚姻法》及相關民事政策的規定,根據離婚案件的審判實踐經驗,結合具體的案情的具體情況,確定一個相對較適當的賠償數額。賠償數額的確定,既不能過低也不能過高,過低可能導致片面強調象徵性,根本起不到撫慰受害人、彌補其內心痛苦和悲傷的作用,亦起不到懲罰、制裁過錯方的作用;過高則可能導致片面強調懲罰性,有悖於離婚自由原則,避免無過錯方以賠償巨額精神損失費為同意離婚的條件要挾過錯方,增加了當事人的負擔。總之,離婚案件中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更多地涉及到倫理、道德、感情的因素,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應充分考慮離婚案件的特殊性,使賠償數額的確定既合法又合情合理,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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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生子離婚撫養費賠償多少[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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