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夏某,四川省眉山市東坡區某鎮人,63歲,2007年離異後,經人介紹與家住仁壽縣某鎮某村4組村民鄧某相識,兩人於2008年8月4日在東坡區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定居仁壽縣某鎮某村4組。夏某與男方鄧某再婚後,便與鄧某的兒子兒媳一家及長期癱瘓的鄧某母親共同生活。鄧某的兒子、兒媳在外務工,夏某便在家照顧鄧某的孫女,贍養鄧某癱瘓的母親,並與鄧某共同種植了一片柑橘樹,於2009年新建磚混結構房屋17間。從2013年起,夏某與鄧某及其他家庭成員常因生活瑣事發生吵架,時不時還被鄧某毆打。由於鄧某經常對夏某實施家暴,夏某不堪忍受,曾向當地派出所報了案,派出所對此事也協調處理過。為了不再過提心弔膽的日子,夏某向鄧某提出離婚,鄧某表示離婚可以,但是離婚後夏某一分錢都分不到。
2017年2月27日晚,鄧某慫恿兒子、兒媳將夏某毒打致牙齒脫落兩顆,社、村、鎮幹部多次出面調解無果。2017年4月7日,夏某來到仁壽縣法律援助中心提出離婚法律援助申請,援助中心受理了夏某的援助申請,並當即指派龍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劉萬平承辦此案。
承辦人員在接到指派通知後,分別走訪了夏某、鄧某、鄧某兒子、兒媳及周邊的鄰居,認真聽取了雙方的陳述和鄰居們的介紹,了解到:鄧某同意與夏某離婚,但夏某在仁壽縣某鎮某村4組不能享有宅基地和責任田地,且現有家產系所有家庭成員共有,非夫妻共同財產,夏某不得分配任何財產。夏某則認為:雙方婚後,兒子、兒媳在外務工,家裡的新房17間除正房5間是請工匠修的外,其餘耳房12間全系夫妻倆一腳一手親自修建的,責任田地里已掛果收穫的1000多株柑橘樹,也全部是夫妻倆親手種植和管理的,近十年來,她為鄧家養老帶少,勤勤懇懇,付出艱辛的勞動,理應分得相應份額的財產。
承辦人員在了解具體情況後,確定了本案的爭議點:一是夏某不堪忍受鄧某的家暴,提起訴訟離婚;二是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有爭議。對此,承辦人員提出解決方案:首先要解決分家析產的問題,其次是解決離婚糾紛。
為避免訴累,增加受援人的經濟負擔和精神負擔,承辦人員分別對夏某、鄧某及鄧某的家庭成員單方面做了耐心細緻的走訪調查,徵求意見,了解思想,並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授之以法。之後,又將雙方同時請到辦公室,並邀請了雙方的親朋好友參加,大家面對面交心談心,對雙方的無理要求進行說服教育。在承辦人員的努力下,經過大家共同協商,於2017年5月9日達成了分家析產協議:1.家庭共有房產中面向堂屋正房五間中右後一間及右側耳房最後兩間(因房未隔開,以抬樓為界)歸夏某所有,其餘所有房產歸鄧某、鄧某的母親李某、鄧某的兒子、兒媳及外孫女所有;2.鄧某及其他家庭成員於2017年5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夏某共同財產補償款人民幣4萬元,付款時夏某出具收條;3.夏某放棄分割其他所有家庭共有財產。所有家庭成員均同意該協議內容,並在分家析產協議書上籤了字,捺了印。財產分割確定後,在法院調解下,雙方自願達成了離婚協議,該糾紛得到圓滿解決。
【案件點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財產都可以進行約定,如此,在發生糾紛時處理起來就簡單了。
本案是一起婦女受家暴案件,關係到婦女的切身利益。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承辦人員遇到了調查取證難、當事人不配合等一系列棘手問題,但承辦人員始終堅持法律援助「為弱勢群體伸張正義」的工作理念,發動親友團協助,通過耐心溝通,成功化解了這起因家暴引發的離婚案件,有效維護了受援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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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山市仁壽縣法律援助中心對婦女夏某離婚糾紛提供法律援助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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