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承擔合同因主體不同,有兩種不同的存在形式,一為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合同;一為第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合同。(參考文獻一)從立法上來看,我國《民法通則》第91條前段的規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並不得牟利。」針對債務承擔合同的形勢而言,顯然《民法通則》與理論界是一致的。儘管《合同法》第84條「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的規定僅僅肯定了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承擔合同,對第三人與債權人之間是否可以形成債務承擔合同並沒有明確,但理論界普遍認為,「由於債務是為債權人的利益而設的,所以與此而言,在債務轉移問題上,債權人擁有比債務人更為優越的地位,根據『舉重明輕』的解釋規則,應當認為既然債務人可以轉移債務,債權人當然也可以轉移債務,所以,第三人完全可以通過與債權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進行債務的轉移。」。
文章摘自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合同債務如何承擔[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