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日,戈爾科技公司工會委員會作出決議,同意公司即日起執行《員工行為規範獎懲管理規定》,其中第5.2.3.5條規定,吃請、送禮等行為屬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應當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公司網站公示了上述規定。
2016年1月7日,宋青書入職公司從事採購工作,雙方簽訂:1、《勞動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7日至2019年1月6日,合同第31條第2項約定,嚴重違反公司的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的,例如收受回扣等違反廉潔協議的,公司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2、《誠信廉潔協議》,協議第二條第1款約定,宋青書應嚴格遵守公司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符合公司誠信、務實、主動、創新的核心價值觀的要求;第三條第2款約定,宋青書如違反該協議內容,宋青書的行為將被視為嚴重違反公司的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同意公司可解除其勞動合同。
2017年1月18日,經考核,宋青書被評價為不能勝任工作,考核等級為d
當年春節期間,宋青書在送給其部門主管張君寶孩子的書中夾帶現金紅包。2017年7月3日,公司以宋青書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向主管領導行賄,嚴重違反誠信廉潔協議和公司規章制度為由,徵詢工會關於擬解除與宋青書勞動合同的意見,次日工會回復同意公司與宋青書解除勞動合同。
2017年7月5日,公司以上述理由,決定與宋青書解除勞動合同。2017年8月21日,公司為宋青書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報告書》,載明2017年7月6日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原因為企業解除勞動合同。
宋青書在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6584.65元。
2017年7月,宋青書向青島市嶗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裁決:確認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法,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017年9月30日,青島市嶗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書,未支持宋青書的請求。
後,宋青書對裁決不服,訴至一審法院。
一審判決:送現金紅包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及《誠信廉潔協議》的約定以及《員工行為規範獎懲管理規定》的規定,屬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一審法院認為,訴請中現金紅包的關鍵證據即錄音及錄音整理材料,宋青書已於仲裁時認可真實性,結合上述證據,就現金紅包的性質,宋青書所稱系壓歲錢,缺乏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採信。宋青書所稱主管讓其在空白考核表上簽字及暗示送禮,因無證據,一審法院不予採信。
宋青書在被評價為不能勝任工作的d考核等級後,向其主管送現金紅包的行為,違反了宋青書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及《誠信廉潔協議》的約定,以及公司《員工行為規範獎懲管理規定》的規定,屬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應當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公司在徵得工會同意後解除勞動合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宋青書訴請解除勞動合同違法及與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後,宋青書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給主管送現金紅包屬行賄行為,公司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僱合法
二審法院認為,綜合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公司解除與宋青書的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本院認為,2017年1月18日,經公司考核,宋青書被認定為不能勝任工作的d考核等級。公司提交的宋青書的部門主管張君寶與宋青書的談話錄音,可以證明當年春節期間宋青書存在向其主管領導張君寶送現金紅包的行賄行為,公司以宋青書該行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經公司工會同意後,解除了與宋青書的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宋青書主張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繼續履行與公司的勞動合同,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因宋青書已在仲裁審理期間對公司提交的宋青書與部門主管之間的談話錄音的真實性無異議,宋青書亦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該錄音存在剪輯、拼接的情形,其申請對該錄音的真實性進行司法鑑定,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准許。
綜上,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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