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的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由此可知,遺囑人最後所立的公證遺囑之效力高於以前所立的公證遺囑。
同時,《遺囑公證細則》第22條規定:「公證遺囑生效前,非經遺囑人申請並履行公證程序,不得撤銷或者變更公證遺囑。遺囑人申請撤銷或者變更公證遺囑的程序適用本規定。」。
遺囑人申請撤銷或變更公證遺囑的,應到原公證處辦理撤銷遺囑聲明書或新遺囑,撤銷遺囑聲明書或新遺囑應寫明原立遺囑的時間、經辦公證處和公證書編號,並將聲明書或新的公證書附原公證卷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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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變更或更正公證遺囑[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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