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70歲,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母親王某系喪偶,1983年王某與原告周某開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當時被告李某甲12歲,被告李某乙10歲,王某與原告周某至今未領取結婚證。1984年王某與原告周某生育周某甲。2005年王某與原告周某因家庭糾紛分居生活至今。2018年因贍養問題,原告周某向被告李某甲、李某乙索要贍養費遭到拒絕,近日,原告周某遂訴至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法院,要求兩被告各支付贍養費500元/月,並承擔今後的醫療費。
法院審理認為: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本案中,原告周某與二被告母親王某於1983年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直到2005年才分居生活。在此期間,原告周某到王某家中居住,共同吃住。此時,被告李某甲12歲,被告李某乙10歲,至2005年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均已成年。由於原告周某與王某系共同生活,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此時尚未獨立生活,其生活起居依附於王某、周某。故應認定原告周某與被告李某甲、李某乙之間存在撫養教育關係。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應當履行贍養義務。考慮到原告周某實際撫養的時間與親生父母對子女的照顧時間有所不同,且原告周某還有其他贍養人,故法庭酌定由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每人每月支付原告周某贍養費200元,對於原告周某今後所產生的醫療費由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每人負擔四分之一。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周某與李某甲、李某乙之間是否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由於周某與李某甲、李某乙母親王某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時,李某甲、李某乙尚未成年,故其生活不能自立,加之周某與他們系共同生活,共同吃住,應認定周某對李某甲、李某乙盡到了撫養教育的義務,直到李某甲、李某乙成年時,周某尚未與王某分居生活。儘管後來,周某與王某等因家庭糾紛分居生活,但這並不能改變周某曾經對李某甲、李某乙盡到撫養的義務,故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應當承擔贍養義務,但考慮到周某後來與李某甲、李某乙分居生活及還有其他贍養人的情況,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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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有權要求繼子女承擔贍養義務[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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