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典合同篇》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與公司及所屬分支機構(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全體正式員工。
第二章 職責分配。
第三條 勞動合同管理主管部門及職責。
(一)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門。
(1)擬訂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辦法》和(勞動合同書)標準文本。
(2)制定與勞動合同相配套如《勞動關係管理規範》、《勞動安全衛生管理規範》、《勞動爭議處理規範》、《員工離職管理暫行辦法》、等規章制度。
(3)辦理公司本部及分公司員工和子公司負責人的勞動合同訂立(含續簽)、變更、解除和終止手續。
(4)必要時,按規定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勞動合同鑑證手續。
(5)檢查指導子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協助子公司處理勞動合同爭議。
(6)遇重大勞動爭議,向上級領導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7)保管公司本部、分公司員工及子公司負責人的勞動合同文本及與簽訂(含續簽)、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合同有關的文件。
(二)子公司辦公室。
(1)辦理本公司員工勞動合同訂立(含續簽)、變更、解除和終止手續。
(2)按規定到勞動行政部]辦理勞動合同鑑證手續。
(3)負責本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處理勞動合同爭議。
(4)遇重大勞動爭議,及時上報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門並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5)保管公司本部及分公司員工(公司負責人除外)勞動合同文本及與簽訂(含續簽)、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合同有關的文件。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 勞動合同應以書面形式訂立,主要內容包括:
(一)基本內容:勞動合同雙方名稱、身份證號、經營地址、法定代表人,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工作地點、休息休假、加班規定、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社會保險、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
(二)附加內容:法律規定的應該納入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如公司的各種規章制度,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約定的諸如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培訓服務協議等其他內容。
第五條 員工報到入職登記期間內(報到後最遲2天),與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第六條 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相互了解的內容。
(一)員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保護、勞動報酬等,與提供勞動有關的情況。
(二)公司在招聘員工時,可以了解員工的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工作技能以及員工與上一家單位的勞動合同解除信息等與應聘工作相關的情況(具體按《入職。
(三)員工任職後任何一方不同意簽訂勞動合同的,另方均有權拒絕繼續合作。
第七條 勞動合同期限及試用期的確定。
(一)第一次、第二次(第一次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原則上經營、管理崗位,中高級銷售、服務顧問和技師,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為3年;其他崗位人員為2年,第三次(第二次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需報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審批。
(二)新人職員工試用期原則上根據合同期限長短確定: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一年的試用期為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為2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年及以上試用期為3-6個月。
第四章 勞動合同變更、解除與終止、續簽。
第八條 勞動合同變更。
(一)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三)公司發生合併、分立等情況,應及時變更合同,不得影響勞動合同履行。
(四)合同發生合併、分立等情況,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執行,由其權利和義務的繼承者繼續履行合同。
第九條 勞動合同的解除與終止。
(一)公司與員工經過協商,就勞動合同的解除達成一致,便可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解除,正式在崗員工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試用期內員工應提前3天通知公司。
(三)員工被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按照相關規定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按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進行經濟補償。
(四)當公司確實存在違規和未履行約定條件時,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如以下幾種情況出現時,員工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3)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4)規章制度訂立違反法律法規,侵犯勞動者權利。
(5)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五)員工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3)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
(4)員工與其他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對完成公司業務有影響,經提醒不改者。
(5)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六)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或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七)勞動合同執行過程中出現如下情況,勞動合同自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明確表示不再續約。
(2)員工死亡或被法律宣告死亡或失蹤的。
(3)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4)公司被吊銷執照,責任關閉、撤銷或提前解散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勞動合同續簽。
(一)公司因經營需要需續簽勞動合同的,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雙方協商同意後辦理續簽手續。
(二)勞動合同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續簽勞動合同的,雙方應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明確續簽意向,另方接到通知後應在一周內給予明確的書面回復。如果雙方均未做出明確表示的話,合同自動續簽一年。
第五章 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違反培訓服務協議和保守商業秘密的員工,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公司將以違約金的方式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違反培訓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根據培訓協議相關約定進行核算。
第十三條 違反保密約定的,違約金按時限約定的金額承擔,但約定違約金低於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本著友好協高的與度進行解決。雙方協商不成的,應到公同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不成地到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或與國家法律、法規相違背的,參照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參照相關法律、法規組織編制,最終解釋權歸人力資源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總經理審批後,即刻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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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管理辦法[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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