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企業人事檔案管理,維護人事檔案材料完整,防止檔案丟失、損壞,便於相關人事檔案材料的借閱和使用,依據公司《檔案管理規定》和《人力資源管理規定》等規章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總部及所屬分支機構(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條 人事檔案是人力資源檔案的一部分,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具體負責。
第四條 公司不具備人事檔案管理權限的,公司每年應定期向員工保存人事檔案管理單位移交人事檔案。
第五條 相應移交的內容,公司應對移交人事檔案內容進行備份處理。
第二章 人事檔案分類。
第六條 人職檔案。
(一)個人簡歷、員工登記表、人職試卷、面試評價表、身份證、學歷學位證書、英語等級證書、計算機等級證書、各類資格證書複印件等個人人職基本信息。
(二)勞動合同、保密合同、補充協議、應屆畢業生協議、實習協議等。
第七條 培訓檔案。
(一)新員工入職培訓試卷、培訓心得。
(二)參加培訓登記表、外派培訓總結表、培訓申請表、培訓效果評估表。
(三)培訓服務協議。
第八條 職位檔案。
(一)職位說明書、職務說明書、職務任命書。
(二)職務變動申請、職位職務變更記錄。
第九條 薪酬考核檔案。
(一)試用期考核表、員工試用期總結表。
(二)季度/年度考核記錄表、考核成績、考核面談記錄。
(三)工作記錄、調薪申請單、調薪/降薪記錄。
第十條 其他檔案。
(一)個人黨、團相關資料。
(二)各類獎勵、處罰記錄。
(三)離職申請、離職工作交接單、離職談話記錄、離職證明存根、補償金協議等其他補充協議。
第三章 人事檔案歸檔。
第十一條 歸檔程序。
(一)對各類人事檔案進行鑑別,看其是否符合時檔的要求。
(二)按照材料的屬性、內容,確定其歸檔的具體位管。
(三)在目錄上補登材料名稱及有關內容。
(四)將新材料放入檔案。
第十二條 人事檔案的核查核對。
(一)檢查和核對時保證人事檔案完整、安全的重要手段。檢查的內內容是多方面的,既包括對人事檔案材料本身進行檢查,如查看有無霉爛蟲蛀等,也包括對人事檔案保管的環境進行檢查,如查看檔案室環境是否良好,有無其他存放錯誤等。
(二)檢查核對般要定期進行。但在下列情況下,也要進行檢查查核對:
(1)突發事件之後,如被盜、遺失或水災火災之後。
(2)對有些檔案發生疑問之後,如不能確定某份材料是否丟失。
(3)發現某些損害之後,如發現材料變霉,發現蟲蛀等。
第十三條 人事檔案的轉遞。
(一)檔案的轉遞般是由 作調動等原因引起的,轉遞程序如下:
(二)取出應轉走的檔案。
(三)在檔案底賬上註銷。
(四)填寫《轉遞人事檔案材料的通知單》。
(五)按發文要求包裝、密封。
(六)在轉遞中應遵循保密原則,一般通過內部人員轉遞,不能交本人自帶。
(七)收檔單位在收到檔案,核對無誤後,應在回執上簽字蓋章,及時退回。
第四章 人事檔案的利用。
第十四條 人事檔案利用。
(一)查閱。設立檔案查閱資料室以供利用查閱。相關權限人員可以到人事檔案管理部門進行查看,無關人員不得要求檔案查閱。檔案管理部門要做好查閱的資格審查及登記工作。
(二)借出使用。相關人員為完成某項人事工作任務,必須將人事檔案借出使用時採用的方式。借閱人必須履行嚴格的借閱手續,借出時間不能超過一周,需要在(借閱登記表)上進行登記,逾期未歸還者,續辦延長借閱手續,併到期歸還。
(三)出具證明材料。般由於使用人因入黨、入團、提升、招工,出國等要求需要檔案管理部門出其證明材料的,由管理部門向證明人核實情況,可以出具證明材料。出具的證明材料經認真校對、審查,經主管部門審批,加蓋公章後力能生效。
第十五條 人事檔案利用手續。
利用人事檔案時,必須符合一定的手續。這是維護人事檔案完整安全的重要保證。
(一)查閱手續。
(1)由申請查閱者寫出查檔申請,在申請中寫明查同的對象、目的、理由、查閱人的概況等情況。
(2)查閱人部門負責人審批。
(3)由人事檔案部門審核批准。人事檔案部門對申請報告進行審核,若理由充分,手續齊全,則給予批准。
(4)單位總經理審批。
(二)外藉手續。
(一)借檔人員寫出借檔申請,內容與查檔報告相似。
(二)借檔人員(部門)蓋章,負責人簽字。
(三)人事檔案部門對其進行審核、批准然後,進行借檔登記。把借檔的時間、材料名稱、份數、理由等填清楚並由借檔人員簽字;
(四)總經理審批。
(五)歸還時,及時在外借登記上註銷。
第十六條 出具證明材料的手續。
單位、部門或個人需要由人事檔案部門出具證明材料時,需履行以下手續:
(一)由有關人員(部門)提出申請,說明要求出具證明材料的理由。
(二)人事檔案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結合利用者的要求,提供證明材料。
(三)證明材料由人事檔案部門有關領導審閱。
(四)單位總經理或總經理授權分管副總審批。
(五)檔案管理人員加蓋公章,然後登記、發出。
第五章 人事檔案保密規定及保存期限。
第十七條 人事檔案保密。
公司設專人負責各類人事檔案的保管工作,保管人員不得對各類存檔檔案進行刪塗改、變更或銷毀,並且嚴格保密,不得擴散。
第十八條 人事檔案保存期限。
公司內部各類人事檔案原則上永久保存,對於已辭職、辭退人員的個人檔案,自員工離職之日起3年後方可銷毀。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最終解釋權歸公司人力資源部。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領布之日起實施,凡與本辦法不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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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辦法[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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