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投資項目的執行,有效監督投資項目執行人員的行為,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所有對外投資項目的執行情況的跟蹤管理。
第三條 各部門及人員的崗位職責。
(一)投資項目組執行人員負責按照項目執行計劃書的規範開展投資項目。
(二)對外投資項目實施後,公司投資部門負責對投資項目進行全程跟蹤,並對投資效果進行評價。
(三)公司監事會、審計部行使對外投資活動的監督檢查權。
第二章 投資項目跟蹤管理。
第四條 跟蹤管理的事項。
公司投資部對項目的建設進度、資金投入、使用效果、運作情況、收益情況等進行全面的跟蹤管理,並定期向總經理和董事會提交書面報告,具體需跟蹤管理的事項如下。
(一)投資業務相關人員的設置情況。重點檢查由一人同時擔任兩項以上不相容職務的現象。
(二)投資授權批准制度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對外投資業務的授權批准手續,越權審批行為。
(三)投資計劃的合法性。重點檢查非法對外投資的現象。
(四)投資活動的批准文件,合同、協議等相關法律文件的保管情況。
(五)投資項目核算情況。重點檢查原始憑證的真實、合法、準確、完整,會計科目與會計棋牌。
(六)投資資金使用情況。重點檢查使用資 金的用途和預算,使用過程中的現象。
(七)投資資產的保管情況。重點檢查賬實不符的現象。
(八)投資處置情況。重點檢查投資處置的批准程序、過程。
第五條 投資前的跟蹤。
對股票、基金、債券及期貨投資,取得投資業務審批權限及審批程序批准後實施,投資部門及其他部門應定期將投資的環境狀況、風險和收益狀況,以書面的形式上報公司財務部門,隨時掌握資金的保值增值情況,股票、基金、債券及期貨投資的財務管理按公司財務管理制度執行。
第六條 投資過程中的跟蹤。
(一)公司審計、財務部門按工作規定進行核查審計,可聘請社會審計機構查閱財務決算資料。
(二)如果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新情況,公司投資部應在此情況出現後五個工作日內向公司總經理彙報,經理應立即會同有關專業人員和職能部門對此情況進行討論和分析,並報董事會審批。
(三)投資項目的變更,應由投資項目負責人書面報告變更理由,按審批程序及權限報送審定。
(四)項目負責人在實施項目運作期內如發生工作變動,應主動做好善後工作。
第七條 投資中止或結束時的跟蹤。
(一)投資項目的終止或結束,項目負責人及相應機構應及時總結清理,並提交公司投資部門匯總整理,經公司統- 審定後責成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清理手續。
(二)投資項目終止或結束後,公司投資部對投資項目參與人員進行考核,並根據考核結果進行獎懲。
(三)投資項目中止或結束後,投資部將有關投資項目的資料進行整理歸檔,並妥善保存。
第三章 附則。
第八條 本規定由戰略企劃部(投融資部)負責制定、解釋、修改。
第九條 本規定經總經理辦公會、董事會批准後生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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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項目跟蹤管理辦法[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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