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合同專用章的管理,規範公司合同專用章的使用及保管行為活動,維護公司利益,根據《民法典合同篇》和公司章程,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及所屬分支機構合同專用章的使用、保管與報廢。
第三條 合同專用章的管理堅持「領導審批、專人保管、合法慎用、使用登記」的原則。
第二章 合同專用章的刻制。
第四條 公司行政部負責合同專用章的統一刻制,由印章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刻制。
第五條 合同專用章損壞、遺失或被盜應及時報告,由用印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公司行政部履行相關手續後重新刻制下發。
第六條 各部門在辦理刻制合同專用章時必須執行下列程序。
(一)申請部門寫出申請報告同時註明合同專用章用途和專門保管人員,由部門負責人簽字報請公司總經理同意,報行政部門備案。
(二)申請部門持申請報告由公司統一辦理,刻制合同專用章必須按照公司統規格、樣式。
(三)申請刻制的合同專用章,刻制後須送行政部印模備案。
第三章 合同專 用章的使用。
第七條 合同經編號、審批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權的代理人簽署後,方可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八條 合同專用章僅限於訂立各類經濟合同時使用,持有公司合同專用章的各部門對本部門的合同專用章的使用承擔全部責任。
第九條 公司因經濟活動需要對外簽訂合同時,經辦人須先填寫用印申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再報總經理審簽後方可使用,未經審簽或審查未通過的不得使用合同專用章。
第十條 原則上合同業務經辦人員不得攜帶合同專用章外出訂立合同,如確需攜帶時,應由公司部門負責人批准後並出具書面證明,且制定相應的保管措施後方可借出,出借人與借出人對該合同專用章在外借期間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一條 已蓋章的合同和文件,如不能使用或不能執行,必須交回行政部,並予銷毀。
第十二條 公司設專人保管合同專用章,印章管理人員對用印範圍和用印手續嚴格審查,並對用印情況進行登記。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員不得提供並使用專用章。
(一)未經編號的合同。
(二)缺少審核及簽字文件的合同、文件。
(三)屬於代簽但缺少授權委託書的合同、文件。
第四章 合同專用章的保管。
第十三條 合同用印後,印章管理人員應及時收回合同專用章。
第十四條 未經總經理批准,不得將合同專用章交制他人保管。印章管理人員因故臨時請假,應經總經理批准後指定臨時保管人員,並做好交接記錄。
第十五條 在不使用期間,合同專用章在使用期間,印章管理人員必須保證印章在自己的控制範圍之內。合同專用章印章保管人需將印章保存在帶鎖的文件櫥中或保險柜裡面。
第十六條 合同用章丟失、損壞、被盜時,印章管理人員應及時向總經理彙報予以處理,登記掛失作度。廢止的合同專用章保存年。
第五章 合同專用章的停用與更改。
第十七條 合同專用章的體用由各部門提出處理辦法,報總經理批准,及時將停用合同專用章送交工商行政部封時存或銷毀。並按《公司印章管理規定》建立合同專用章上交、清退、存格、銷毀的等級檔案。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合同專用章須停止使用。
(一)公司名稱變更。
(二)合同專用章圖樣改變。
(三)合同專用章使用損壞。
(四)合同專用章遺失或被盜。
第十九條 各部門需要增刻或變更合同專用章,以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條 各部門變更合同專用章後,應將報廢的合同專用章交行政部銷毀,不得私自存用。
第六章 印章使用不當的處罰規則。
第二十一條 印章管理人員沒有按照用印程序進行使用的,按給公司造成的損失給予處罰款,未造成損失的,每次按給予罰款200元。
第二十二條 印章管理人員私下自用、外借、丟失合同專用章的,未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處罰款200元;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以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款作為處罰款。
第二十三條 印章管理人員私自將公章帶出辦公區域的,每次處罰款200元。
第二十四條 印章管理人員對空白材料進行蓋章的,未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罰款500元;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以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款作為處罰款。
第二十五條 以上罰款由行政部門執行,罰款費用從工資中扣除。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的擬定和修改由行政部門負責,經總經辦審批後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行政部門負責解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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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專用章管理辦法[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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