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法律規定:
一、把妻子當妾對待,打一百棍。
妻在,以妾為妻者,打九十棍,並改正。
二、有妻子,又娶妻者,打九十棍,並離異。
三、民間四十以上無子者,才准娶妾,違者打四十棍。
參考:《大明律集解附例》。
- 文化問答
- 答案列表
古代妻子與妾有什麼區別[朗讀]
宋朝法律規定:
一、有妻再娶妻者,流放一年。
如果女方知情,則女方杖一百,強制離異。
二、有妻而以欺騙方式再娶妻者,流放一年半。
女方不知情,則不受罰,並強制離異。
參考:《宋刑統》。
一、有妻再娶妻者,流放一年。
如果女方知情,則女方杖一百,強制離異。
二、有妻而以欺騙方式再娶妻者,流放一年半。
女方不知情,則不受罰,並強制離異。
參考:《宋刑統》。
宋朝法律規定:
一、把妻子當妾對待,流放兩年。
二、妻在,以妾為正妻者,流放一年半。
三、妻在,以婢女為正妻者,流放兩年。
四、把婢女當妾對待,流放一年半。
參考:《宋刑統》。
一、把妻子當妾對待,流放兩年。
二、妻在,以妾為正妻者,流放一年半。
三、妻在,以婢女為正妻者,流放兩年。
四、把婢女當妾對待,流放一年半。
參考:《宋刑統》。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