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是指夫妻離婚時,政府強制要求雙方暫時分開考慮清楚後再行決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
擴展資料。
今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為了貫徹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調整,在離婚程序中增加冷靜期。新調整後的調整離婚登記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等。
適用範圍:
今年12月4日,針對社會關注的「冷靜期規定是否不利於保護受家暴當事人」問題,民政部回應:「冷靜期」只適用於夫妻雙方自願的協議離婚,對於有家暴情形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離婚並沒有「冷靜期」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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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什麼意思[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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