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等統計調查對象,必須依照《統計法》和國家規定,如實提供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民有義務如實提供國家統計調查所需要的情況。
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或者強令、授意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批評。統計調查對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可以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①虛報、瞞報統計資料的;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3)拒報或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
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有前款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警告,並可以處以罰款。
但對同一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已按照其他法律處以罰款的,不再處以罰款6違反本法規定,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騙取榮譽稱號、物質獎勵或者晉升職務的,由作出有關決定的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取消其榮譽稱號,追繳物質獎勵和撤銷晉升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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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弄虛作假處理辦法[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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