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五條 【驅逐出境】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條 外國人從事與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動,或者有其他違反中國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在中國境內繼續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處限期出境。外國人違反本法規定,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處驅逐出境。公安部的處罰決定為最終決定。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自被驅逐出境之日起10年內不准入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司法部、財政部於1992年聯合發布的《關於強制外國人出境的執行辦法的規定》中,也有關於如何對外國人執行驅逐出境的具體規定。
若是同時被判處有期徒刑和驅逐出境的外國人,應在有期徒刑刑期屆滿的1個月前,由原羈押監獄的主管部門將該犯的原判決書、執行通知書副本或者複印本送交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然後由省級公安機關指定的公安機關執行驅逐出境,並列入不准入境者名單,在執行前向其宣布不准入境年限。
同時,對這類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應當由原羈押監獄的管教幹警、看守武警和公安機關外事民警共同押送,押送途中確有必要時,可以使用手銬。
總得來說,若是外國人在華犯罪被判處驅逐出境,出境前該服的刑總是逃不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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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亦凡被判13年,附加驅逐出境怎麼執行[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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