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輪軍改,我軍的政法系統進行了全面的重塑。
一方面,軍政法委從總政中獨立出來,組建為實體的副戰區級單位,成為了15個職能部門之一。
另一方面,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的設置方式、單位數量、管理模式、編制規格也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
首先,簡要介紹一下軍事法院、檢察院的發展歷史。
建國初期,我國組建了各級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但之後陸續撤銷。
直到1978年,軍事法檢兩院開始重建,先組建了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和各大單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
1979年,再組建了兵團級單位和軍級單位的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形成了「解放軍、大軍區級、兵團級、軍級」4級司法體系。
1982年,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改為3級,將兵團級和軍級的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合併為一個層級。
1996年,已升格為了正大軍區級的武警部隊也組建了相應的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
1997年,設立了總直屬隊第二軍事法院、第二軍事檢察院。
2014年,二炮部隊也組建了相應的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
綜上,此輪軍改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分為3個層級,以軍事法院為例,分別是:
1、解放軍軍事法院,為正軍級單位。
2、大軍區級軍事法院,共13所,包括「總直屬隊軍事法院、總直屬隊第二軍事法院、七大軍區軍事法院、海軍軍事法院、空軍軍事法院、二炮軍事法院、武警軍事法院」,為正師級單位。
3、基層軍事法院,數量眾多,包括「大單位直屬、海軍艦隊、軍區空軍、省軍區、駐港部隊」軍事法院,以及「武警、二炮」的基層軍事法院。
例如,有「濟南軍區直屬軍事法院、海軍南海艦隊軍事法院、蘭州軍區空軍軍事法院、南京軍區浙江軍事法院、成都軍區雲南軍事法院、駐港部隊軍事法院、武警成都軍事法院」等等,為正團級單位。
然後,介紹一下現在的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
2016年6月,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進行了大幅調整,不再按照單位進行設置,改成按照區域進行設置。
以軍事法院為例,雖然保持3個層級不變,但數量大幅縮減:
1、高級軍事法院即「解放軍軍事法院」,仍是正軍級單位,院長為正軍職少將、一級大法官,副院長為副軍職少將、二級大法官。
2、中級軍事法院裁併至7個,冠以「戰區」的前綴,分別是「總直屬軍事法院、東部戰區軍事法院、南部戰區軍事法院、西部戰區第一軍事法院、西部戰區第二軍事法院、北部戰區軍事法院、中部戰區軍事法院」,仍是正師級單位,院長為正師職大校。
3、基層軍事法院裁併至26個,不再冠以「省份」的前綴,改成冠以「城市」的前綴,如「蘭州軍事法院、濟南軍事法院」等等,已升格為副師級單位,院長為副師職大校。
具體的對應關係如下:
1、總直屬軍事法院,對應「直屬軍事法院」1個基層軍事法院。
2、東部戰區軍事法院,對應「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軍事法院。
3、南部戰區軍事法院,對應「長沙、廣州、南寧、海口、昆明、駐港部隊」軍事法院。
註:駐港部隊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比較特殊,並未升格,仍是正團級單位。
4、西部戰區第一軍事法院,對應「成都、拉薩」軍事法院。
5、西部戰區第二軍事法院,對應「蘭州、西寧、烏魯木齊」軍事法院。
6、北部戰區軍事法院,對應「呼和浩特、瀋陽、哈爾濱、濟南」軍事法院。
7、中部戰區軍事法院,對應「北京、石家莊、鄭州、武漢、西安」軍事法院。
此外,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的管理模式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
原先,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接受雙重領導,以海軍軍事檢察院為例,其隸屬於「海軍政治部」,接受「海軍」和「解放軍軍事檢察院」的雙重領導,並以「海軍」領導為主。
現在,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不再按照行政隸屬關係設置,改由軍政法委垂直領導管理,能夠依法開展工作、減少干擾。
並且,解放軍軍事法院院長、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檢察長都會擔任軍政法委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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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輪軍改,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發生了什麼變化[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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