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丘市睢陽區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妻子婚內向丈夫借貸,離婚後被索要引發的民間借貸糾紛案。
前夫張某訴稱
我和李某1999年登記結婚,2008年至2018年10年間,李某4次打借條跟我借款8.3萬元,說是用於個人辦事,現在我們離婚了,請法院判令李某還錢。
前妻李某辯稱
我當時借錢是急著買藥,迫不得已才打的借條,且這些錢都是我們結婚後一起掙的錢,不存在償還的問題。
法院審理認為
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一般多發生於夫妻實行分別財產制的情形,除此情形外的婚內借款應當結合借貸金額、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等綜合判斷借貸事實是否真實發生。如夫妻之間實行分別財產制,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訂立借款協議或有意思明確完整的借據才能成立婚內借款關係,同時還要看是否發生過夫或妻一方將自己個人所有款項出借給另一方的事實,以及用於借款人個人事務。
本案中,前夫張某所主張的借款均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僅向法庭提交了借條不能證明原被告之間實行了分別財產制,以及該款項用於被告個人事務且被告李某提交了借款用於看病的相應病歷予以證明,綜上依法認定原被告之間並不存在借貸關係,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商丘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分別財產制是指夫妻雙方婚前通過書面約定,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夫妻各方所有,對自己的財產獨立占有、使用和處分。夫妻之間應珍惜緣分、忠誠信任,共同營造和諧的家庭關係,如婚前約定了個人財產範圍,一般應當訂立書面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個人財產適用民法典第1062條和1063條規定,如發生婚內夫妻之間借貸,應簽訂書面借款合同或意思明確完整的借條表明雙方有借貸合意,明確款項用途,保存交付憑據,避免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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