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依規全面審核申請材料、調查核實材料,並根據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情況,及時提出審核意見。
對擬批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時在村(居)民委員會公開欄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核查結果、入戶調查情況等相關材料及審核意見報送縣級民政部門備案。
對公示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家庭的經濟狀況重新組織調查或者開展民主評議。調查或者民主評議結束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重新提出審核意見並公示。
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同意,同時確定救助金額,建立救助檔案,從確認之日下月起給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並在村(居)民委員會公開欄進行公示。
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確認同意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作出決定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並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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