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倒閉,勞動者依法申請勞動仲裁主張經濟補償金或者其他事項,如果勞動者敗訴,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若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應當依法支付給勞動者。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時,勞動者有權獲得其工資。在破產清償中用人單位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清償順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單位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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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倒閉員工有補償嗎?公司倒閉了工資怎麼賠[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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